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诏安县处罚一起非法盗采河砂行为

2016-05-06 15:31 来源:诏安电视台 0

­  月4号,县水利局向非法盗采河砂当事人钟某某发出《水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决定对钟某某的盗采河砂行为作出相应处罚。

­  2月22日凌晨0时30分许,县水利局在东溪美营河段左岸铁路桥下游约3100米处河道内查获一处非法盗采河砂点,现场有挖掘机两部、小型铲车一部、农用车一辆、砂墩两堆约500多立方米。经立案调查、现场勘验及当事人供述,当事人钟某某在该处采运河砂属无证采砂。经进行多道程序并举行听证会后,县水利局决定对钟某某做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1500元并处200000元罚款,合计人民币201500元的处罚。对于这个处罚,钟某某表示愿意接受并改正盗采河砂行为。

­  当事人 钟某:通过这阶段,水政执法人员对我的批评教育,使我不再开采河砂,我本人这阶段愿意接受水利局的依法处罚,保证今后不再非法开采河砂,希望广大村民以我引以为戒,不要从事非法开采河砂,开采河砂是违法的。

­  近年来,随着我县建设项目的增多,用砂需求不断加大,河砂价格不断上涨,不少人受利益驱使,利用各种设施进行非法盗采河砂活动。针对这个情况,我县高度重视,加强宣传教育力度,县水利局联合东溪沿岸乡镇进行走村入户宣传;并加大整治力度,联合乡镇和公安机关对非法采砂进行有力打击。

­  县水利局水政大队副大队长 胡 强:下一步,将发挥属地管理优势,加大巡查执法力度,做到发现一起,从重从严处理一起,有效遏制非法盗采河砂行为,维护东溪河道行洪和堤防安全。

­  

­  《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

­  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河道采砂许可证,并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开采地点、期限、范围、年度采砂控制总量、作业方式、作业工具及其数量进行采砂,并及时清除砂石弃碴,不得在禁采区、禁采期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作业设施设备。

盗采河砂行为会影响到两岸河堤的安全,造成河道的下陷,堤坝的崩塌,属于违法行为。据了解,去年以来,我县共处理82起非法盗采河砂行政案件,捣毁193台套各类采砂设备。(记者:张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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