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水稻受灾保险理赔金 诏安一村干部被开除党籍
闽南网3月23日讯 昨日,海都记者从诏安县纪委监察局了解到,日前,诏安县纪委通报2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典型案例,2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典型案例。
诏安县西潭乡后陈村原党支部委员谢细春挪用水稻受灾保险理赔金问题。经查,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谢细春在任西潭乡后陈村党支部委员兼统计员期间,从县保险公司拨付给后陈村农户的水稻受灾保险理赔金中,先后四次挪用理赔金19.79万多元,用于个人生产经营和出借给他人。2015年12月17日,诏安县纪委给予谢细春开除党籍处分。
诏安县建设乡江亩坑村委会主任许朝桂等违规用现金支付工程款问题。经查,2015年1月,建设乡江亩坑村溪仔桥头通埔脚道路路基维修工程完工验收后,江亩坑村委会主任许朝桂、报账员何炎森违反相关规定,超范围、超限额用现金支付工程款5.37万多元给工程承包方黄某,并用收款收据做账。2015年12月14日,建设乡纪委分别给予许朝桂、何炎森党内警告处分。
诏安县公务员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股原股长沈宝荣违规收受礼金、礼品问题。2008年至2015年6月,沈宝荣任诏安县公务员局(原县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股、人事争议仲裁股、审核审批股股长期间,利用职便,在负责中小学、医院岗位设置、职称评聘,非公有制企业职称评聘,人事争议仲裁等工作中,先后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礼金、礼品、购物卡等款物,折合人民币107670元,用于个人日常生活消费、积蓄。2015年12月17日,诏安县纪委给予沈宝荣开除党籍处分。
诏安县交通运输局驾驶员沈舜平违规使用公车问题。2015年春节期间,诏安县交通运输局驾驶员沈舜平,利用职务便利,没有按规定将公车定点入库管理,擅自多次使用公车接送亲属,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2015年9月15日,诏安县纪委给予沈舜平党内警告处分。(海都记者 周杨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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