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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浦:精神分裂症复发丈夫不理 妻将其告上法庭

2014-05-13 07:53 来源:闽南网 1

  生病夫不理 妻将其告上法庭

  法官称,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判决需每月支付300元扶养费

  闽南网5月13日讯 婚后,小蔡精神分裂症复发,丈夫小吴对自己的病情和生活坐视不理。她将丈夫告上法庭,说他的疏远、遗弃,加重了自己的病情,要求他每月支付扶养费900元。

  昨天,漳浦法院审结此案,认为小吴有扶养妻子的义务,一审判决小吴每月支付妻子小蔡扶养费300元。

  2008年1月,小蔡、小吴经人介绍认识。婚前,小吴知道小蔡患有精神分裂症,经治疗后稳定。

  同年4月17日,两人登记结婚,并于次年8月30日生育一女。结婚初期,两人感情尚好。

  2012年8月,小蔡病情复发,进入精神病院,去年3月才出院。医生建议,小蔡出院后要长期规律服药,定期门诊随访。出院后,小蔡与父亲共同居住,日常生活能够自理,但没有经济收入。

  小蔡诉称,出院后丈夫逐渐疏远自己,对自己的病情和生活,不管不问,将其抛弃在娘家。丈夫的疏远、遗弃,加重了自己的病情。作为丈夫,有相互扶助的义务,请求法院判令,丈夫小吴每月支付900元扶养费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

  丈夫小吴辩称,他没有遗弃妻子。不是自己不照顾她,而是老丈人不让妻子回家,自己偶尔也去看望妻子。现在自己没有稳定工作没有经济来源,且女儿身体不好,经常生病。

  法院审理认为,小蔡小吴之间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小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患有精神分裂症,需长期服药,因其没有固定职业和经济来源,属于法定的被扶养对象。小吴作为丈夫,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道义上,都负有不可推卸的扶养义务。小蔡因患病而支出的合理的医疗费及日常生活费应属于扶养的范畴,小蔡请求判令小吴支付治疗费用、扶养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考虑到小吴自身没有稳定收入,且尚有一婚生女需要抚养,扶养费的标准应调整为每月人民币300元较为适宜。(海都记者 曾炳光 通讯员 沈文贞 肖燕娥)

  故判令,小吴应自今年1月起,每月20日前支付小蔡扶养费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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