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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浦法院一月内两起村干部合伙贪污“粮补款”案

2013-11-05 07:43 来源:台海网 0

  不到一个月的时间,漳浦法院审结了2起村干部合伙贪污国家“粮补款”案。

  从2006年开始,国家为了鼓励农业发展,出台了以每年2至3季的复种指数补助种田农户“粮补款”的惠农政策,“粮补款”由国家财政统一划拨。漳浦县石榴镇将“粮补款”按照核定的指标下达到各个村。2008年至2011年间,由于下达的种粮指标均超过村实际种粮面积,加上专款专用的限制,导致部分“粮补款”无法套现,时任梅西村报账员陈某平和党支部书记陈某红就伙同村文统陈某周及村前、后任村委会主任陈某魁、陈某才共谋虚报种粮面积,共同冒领国家“粮补款”98641元。2013年9月27日,漳浦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村干部集体贪污案,被告人陈某平、陈某红、陈某周、陈某魁、陈某才犯贪污罪,分别被判处三年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别适用缓刑。

  无独有偶。漳浦县杜浔镇政府将“粮补款”按照核定的指标下达到各个村委会。2006年至2010年间,由于下达的种粮指标均超过本村实际种粮面积,加上专款专用的限制,导致部分“粮补款”无法套现,时任范阳村村委主任的被告人卢某安、支部书记卢某钟伙同村委文统卢某明及村委会计卢某振共谋虚报该村种粮面积,串通冒领国家“粮补款”共计165243.44元。10月25日,被告人卢某安、卢某钟、卢某明和卢某振犯贪污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两年六个月不等,并分别适用缓刑。

  该院发现,该类贪污案件涉及的村干部人数多,往往表现为同流合污。该院建议,农村基层组织在自治的基础上,更要自律,对国家“粮补款”的审核和发放在加强外部监督的同时,更要强化内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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