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漳州 > 漳浦 > 漳浦新闻 > 正文

银行“送”我9000元柜员失误 漳浦储户还了钱心不甘

2013-03-08 07:46 来源:闽南网 4
储户存钱时,银行柜员急于回家,操作时多按了个“0”,1000元存款变成1万元,“便宜”了储户,却急坏了柜员。昨日,经漳浦佛潭边防派出所多方协调后,储户杨先生归还9000元。虽然还了钱,但杨先生还是很不情愿,都说“离开柜台,概不负责”,为何还得还钱

  漫画
长旺/制图

  闽南网3月8日讯 储户存钱时,银行柜员急于回家,操作时多按了个“0”,1000元存款变成1万元,“便宜”了储户,却急坏了柜员。昨日,经漳浦佛潭边防派出所多方协调后,储户杨先生归还9000元。虽然还了钱,但杨先生还是很不情愿,都说“离开柜台,概不负责”,为何还得还钱?

  3月5日上午,漳浦佛昙镇下坑村的杨先生拿着1000元,到佛昙镇邮政储蓄所存款。柜员杨女士在操作时,接到丈夫的紧急电话,得知儿子生重病,一时心急回家的她,在操作时出现失误,在键盘上多敲了个“0”,1000元变成1万元。

  当天下午,杨女士与杨先生联系,希望他能主动退还误存的9000元。但杨先生认为,这是由于柜员的操作问题才造成存款失误,怪不得他人,且银行还有专门提醒:离开柜台,概不负责,因此拒绝还钱。无奈之下,杨女士报警求助,经过民警的耐心劝导,杨先生才同意还钱。

  不过,杨先生还是很不情愿,银行自己提醒“离开柜台,概不负责”,还有什么理由叫储户还钱?如果换个角度,倘若是银行操作失误为储户少存钱,而银行又说离开柜台不负责,储户还能要回钱吗?

  对此,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陈乾金律师表示,不管是客户收益或是银行收益,都应当将“收益”退还,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另外,“离柜概不负责”告示属于“霸王条款”,没有法律效力。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银行作为经营者,储户作为消费者,不得以上述形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行为,否则无效。(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记者 周杨宁 通讯员 陈木河)

新闻推荐

加载更多...
网友评论仅供网友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上一条:旧房突倒塌压死拆房工人 漳浦警方正在协调善后事宜
下一条:漳浦男子酒后寄宿朋友家大胆欲偷奸友妻
24小时新闻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