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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浦一男子臆想被追杀 先下手捅错人

2012-08-16 07:23 来源:闽南网 0

  闽南网8月16日讯 臆想自己的手机被人控制,还从手机上幻听到对方要枪杀自己,林某忠越想越生气,决定“先下手为强”,不想错捅死他人。经司法鉴定,林某忠患有精神分裂症,但作案时具有负部分责任能力。前日,漳浦县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林某忠。

  据查,案发前几天,漳浦绥安镇人林某忠精神分裂症病发,感觉自己的手机和互联网都被陈某发(当地一商行老板)控制,并在自己的手机上听到,陈某发及其小舅子要持枪将他杀死。林某忠越想越生气,就想先买把刀将陈某发的老婆卢某香杀死。

  6月6日,林某忠买完刀后,来到陈某发的商行,见卢某香不在店内后,便假装买瓶矿泉水后走出店面,往商行后的餐厅走去。此时,卢某香的小妹卢某娟刚好在餐厅。林某忠将她错认为卢某香,持刀刺向她的腹部。2天后,胃、肾、肠管等处破裂的卢某娟因抢救无效身亡。

  事后,经龙岩市第三医院司法鉴定室精神疾病鉴定,林某忠患精神分裂症。办案检察官称,林某忠作案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应负刑责。

□延伸阅读

精神病患者犯罪

是否追责如何区分

  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曾晓明律师称,精神病患者犯罪,应依照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来划分他们应当承担的责任。

  在刑事责任方面,主要分三大类情况: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在正常的精神状态下实施危害行为的,将难逃刑事制裁。如果是在“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状态下实施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确认他实施危害行为时,是在精神病理的支配下进行的,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只能“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在民事责任方面,如果是前两种情况,受害人可以对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如果是第三种情况,可以对其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民事赔偿。如果患有精神病的嫌疑人自己没有赔偿能力,可以向其监护人要求民事赔偿。(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记者 苏禹成 通讯员 杨炳坤 刘恋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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