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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浦:法制办否认垄断经营摩托车交强险

2011-03-24 03:33 来源:海峡都市报闽南版 0
漳州漳浦县两年前关于摩托车交强险的通知,被指涉嫌垄断经营(详见本报3月16日、3月18日报道)。昨天下午,受漳浦县副县长刘达文委托,漳浦县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谢晋安接受记者采访表示,该通知不存在无指名指定摩托车交强险业务由人保财险漳浦县支公司独家承办的情况,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偏差,是执行单位的问题。谢主任表示,经确认,引起争议的文件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目前已经列入县里“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
□“摩托车交强险几近垄断经营”追踪
N见习记者 曾炳光 本报记者 杨清竹

  本报讯 漳州漳浦县两年前关于摩托车交强险的通知,被指涉嫌垄断经营(详见本报3月16日、3月18日报道)。昨天下午,受漳浦县副县长刘达文委托,漳浦县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谢晋安接受记者采访表示,该通知不存在无指名指定摩托车交强险业务由人保财险漳浦县支公司独家承办的情况,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偏差,是执行单位的问题。谢主任表示,经确认,引起争议的文件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目前已经列入县里“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

  谢晋安主任告诉记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交警大队是草拟机关,当初县里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出台这样的措施,这个办法并不是当地首创,而是从龙海市学来的。

  针对通知中引起争议的条款,也就是“为便于事故救助基金的归集、管理,对我县摩托车所有人投保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暂定由我县历年来承担交通事故社会救助义务最多、财产保险承保份额最大的财产保险机构出具保单,每月按保费5%的比例将该款项纳入救助基金”,谢主任说,文中所指的“承担交通事故社会救助义务最多、财产保险承保份额最大的保险机构”,经过他们前期调研,的确是人保财险漳浦县支公司。但从这段文字“并不能看出问题,因为文中并没有指明其他公司不能出具摩托车交强险保单,其他保险公司同样也可以出具摩托车交强险的保单”,因此,不存在通知无指名指定由人保财险漳浦县支公司才能出具该县范围内的摩托车交强险保单的情况。

  至于“每月按保费5%的比例将该款项纳入救助基金”的条款,谢主任认为,保险公司愿意每月按保费5%缴纳救助基金,是他们自己愿意承担的义务,当地政府并没有据此对保险公司做出任何交换的承诺。

  谢主任还说,“办法”第二十条有写明“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在国家、省有关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配套法规出台后,与有关法规不一致的按有关法规执行”。

  目前,根据漳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今年2月10日的《关于印发漳浦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的有关规定,2009年的这个通知,属于“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目前已列入要清理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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