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浦三小孩溺亡 水潭使用人被判赔偿5万
2012-06-04 08:41 来源:海峡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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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名小孩来到水潭边玩耍,其中3人不幸落水溺亡,死者的父母将他们认定的“水潭的实际使用人”杨某及其儿子告上了法庭。近日,经法院调解,被告人杨某赔偿受害者家属5万元,双方达成和解。
2011年8月2日下午,在漳州市漳浦县湖西乡顶坛村,15岁的杨菊鸿与自己9岁的弟弟杨志乾,连同10岁的堂外甥小源和6岁的表妹一同到附近的香蕉地边上的水潭捉鱼。
玩耍中,小源不慎滑入水潭中,杨志乾见状连忙伸手去拉,不料也跟着滑入水中。赶上去营救的杨菊鸿也被带入池塘内。6岁的小表妹见状,吓得哭着跑回家喊人,大人赶到水潭边救起三个孩子时,三人已没有了生命迹象。
赤土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是水潭的主要使用人,却没有尽到善义提示的注意义务,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或设立标志,存在过错,应对事故的后果承担一定责任。
赤土法院认为,3名死者的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应对3名小孩履行监护职责,特别是针对未成年人缺乏自我保护、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行为,平时应多加教育和监管,以确保未成年人的活动不发生意外伤害。因此,法院认为,原告存在监护失职,是造成3名小孩溺亡的最主要原因。
律师警示:
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的林敏辉律师称,农村地区儿童溺水事件时有发生。在这样的案件中,作为监护人的父母和作为池塘的所有人或使用人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在城市,在一些比较危险的公共场所如游泳池等一般都会有防护措施及警示标志,但是在池塘众多的农村,基本上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导致这类的悲剧不断上演。
林律师称,要减少这类事件的发生,一方面应加强农村地区家长及儿童的安全意识教育;另一方面,农村的村委会或池塘的使用人应在这方面发挥积极的作为,投入一部分资金在池塘边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在一些危险的池塘则要设置一定的防护设施。(记者 胡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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