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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精神分裂症患者驾车致人重伤 昨被提起公诉

2012-02-25 17:48 来源:海峡都市报闽南版 0
无证驾车致人重伤的陈某,被提起公诉。这是一起普通车祸,特别之处在于,肇事者陈某患有精神病。

  海都闽南网讯 无证驾车致人重伤的陈某,被提起公诉。这是一起普通车祸,特别之处在于,肇事者陈某患有精神病。

  陈某是芗城天宝镇人,1989年出生,是家中独子,自小患有精神分裂症。2010年,在陈某要求下,父亲为他购买一辆摩托车。当年3月11日下午1时,陈某无证驾驶这辆无牌摩托车,去找同学玩,行至天宝张坑村庵头桥头岔路口时,与沈某驾驶的摩托相撞,造成沈某受伤,两车损毁。经治疗,沈某保住性命,但呈“半瘫痪”状,只能坐在轮椅上。后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陈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沈某负次要责任。

  当年7月26日,陈某主动投案,3个月后,经厦门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精神医学鉴定:陈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但具有限制行为能力。因此,芗城区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将陈某提起公诉。

  【律师说法】限制行为能力人触犯刑法应负责

        本案的特别之处,在于肇事者患有精神分裂症,但他经鉴定又具有限制行为能力,那么,撞人致重伤的他该不该负责任。为此,我们咨询了漳州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大彪。

  王律师说,精神病人犯案要先鉴定清楚病人的情况,一般分为3种:一种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一种是限制行为能力、另一种是无行为能力。

  在民事上,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由监护人承担责任,如果监护人已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在本案中,如果陈某本人有财产,可以从他财产部分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在刑事上,因陈某经鉴定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他触犯刑法就应负刑事责任,不过应从轻处罚。

  王律师建议,受害人可以提起民事附带刑事诉讼,而如果陈某监护人因经济困难无法赔偿,可以申请救助。

  另据办案人员介绍,受害人沈某因伤花去医疗费10多万元,且丧失劳动能力,生活自理也存在困难,他全家5口人的生活,仅靠其女儿女婿的打工收入维持。而陈某因是精神分裂症患者,无收入来源,案发后向被害人支付10000元后,再无能力赔偿。为此,芗城区检察院已启动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为沈某发放一些救助款,解决他一时燃眉之急。(本网记者 苏禹成 真坚 沈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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