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停路边被酒鬼开摩托车撞了 刚续保交强险能陪吗?
闽南网1月15日讯 如果要说倒霉,漳州芗城人小河(化名)可算一个:他的驾驶员把货车停路边,结果被酒鬼开摩托车撞了,担了次要责任。要命的是,他的货车交强险脱保了,虽然事发前一天保费给了保险业务员,但是合同能否成立,保险公司还较着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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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只能走法律程序,好不容易,等来了结果。芗城法院一审认为,合同成立,但是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了。
昨日,海都记者获悉,二审漳州中院改判,小河被判要赔偿酒鬼近10万元!
【案情】
货车停路边遭酒鬼撞 车主负次要责任
事情还得从2013年12月20日说起。当天18点多,小河的货车停在漳华路的慢速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结果,“呼”的一声,一辆摩托车径直撞了上来。货车倒是没什么大事,醉酒的摩托车司机却伤得不轻,住院了。
该司机姓陈,经鉴定,伤残等级十级附加一处十级,休息期限评定为180天,营养期限为60天,护理期限为90天。
随后,芗城交警认定,该陈姓男子醉酒无证驾驶报废摩托车,负主要责任;小河的货车司机负次要责任。
而货车司机是小河雇佣的,雇员执行工作期间出事,这赔偿责任最后还得雇主小河来承担。
事发前一天刚续保费 这交强险能赔吗
小河就想起交强险。但事实上,他的交强险12月10日到期了。
不过,事发前一天,12月19日13时,小河刚把交强险的保费交给了保险业务员小珍(化名),欲投保交强险,并告知自己的车脱保了。
当天下午,小珍审核发现,小河原投保单填写的发动机号码与行驶证不一致,尾数少一个星符号,她赶紧告诉小河,不能按旧车辆进行投保,应按新车投保,否则要省保险协会批改。为了省钱,小河申请审批。12月20日15时,省保险协会在审批平台上做了批改。
12月23日11时,小珍将1295元保费交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出具了保单,保险期限自2013年12月24日0时0分起至2014年12月23日24时0分。
【说法】
保险合同生效了吗?
两审判决各不同
一审:生效
交了保费及相关材料 视货车符合投保条件
那么,事发时的交强险生效了吗?
芗城法院一审审理认为,2013年12月19日13时,保险公司业务员小珍向小河收取投保交强险的保费及相关材料,并承诺为其货车投保交强险,视为货车已符合投保条件,该保险合同应当认定为成立并即时生效。
一审法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造成陈姓男子经济损失12万余元。其中交强险承担近10万元,超过交强险范围的2万元,陈姓男子自行承担85%,小河承担15%,即3000多元。
保险公司不服上诉,称小河在12月23日才签发投保单,正式提出投保要求,小珍之前收取的款项属于暂收保管款而不是保险费。保单生效时间为12月24日。
二审:不成立
保费给了保险业务员 但未提交投保单
漳州中院二审审理认为,最高法《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符合承保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13年12月19日13时许,小河虽将投保交强险的保费交给保险业务员小珍,但未同时提交投保单。
另外,经查,保险公司没有拖延承报的情形。虽小河否认12月23日的投保单是他签名,但未提供证据反驳,也未申请字迹鉴定。故,保险公司上诉认为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成立,可以支持。原判认为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近10万元赔偿,改由小河承担。(海都记者 曾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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