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帮男友打理生意 分手后能否追索打工工资?
自愿帮男友打理生意分手后能否追索工资?
陈某通过朋友介绍与刘某相恋。鉴于刘某独自开着一家超市,不仅需要为顾客提供各项销售服务,还得东奔西跑地组织货源,终日非常忙碌和辛苦,陈某出于体谅,也为照顾刘某的衣食起居,从一年前起,便辞去工作,自愿帮助刘某打理生意等。
期间,两人没有谈论过是否给陈某工资,刘某也一直没有给过陈某任何报酬,陈某所需要的生活用品只是从超市直接获取,伙食费用则由刘某支付并共同享受。谁知,如今刘某以性格不合为由要求与陈某分手。陈某虽一再努力修好,仍无济于事,只好同意,但要求刘某补偿她帮其打理生意以来的工资。可刘某以陈某自愿帮忙,与其不属劳动关系为由拒绝。
虽然陈某已付出诸多劳动,但确实无权向刘某追索工资。劳动者要想获得工资,必须同时具备两个要件,除已经付出相应劳动外,还在于与用工一方存在劳动关系。如果不存在劳动关系,即使已经付出劳动,也不能获得工资。
存在劳动关系的根本特征,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鉴于陈某与刘某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就彼此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可以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来判断:“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与之对照,陈某虽然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所付出的劳动也已成为刘某生意的一部分,符合具备(一)、(三)项之情形,但陈某并没有基于工作关系而受刘某的约束和管理,刘某不仅无权向陈某下达工作任务,而且即使陈某没有完成任务,刘某也不得对陈某给予制裁或者处罚。陈某的行为完全属于义务帮工,即陈某自愿帮助刘某打理生意,照顾刘某的衣食起居,是受双方的爱情能修成正果所驱使,进而自愿无偿地对刘某给予帮助、为刘某提供免费的劳动用工。也就是与第(二)项情形不符,并非“同时具备”上述要件。(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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