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芗城区水政监察原大队长黄泽鹏获刑一年半
2014-10-23 07:18 来源:海峡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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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经漳州市芗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受贿罪判处芗城区水政监察原大队长黄泽鹏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1年9月初,时任芗城区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黄泽鹏接到举报后,带水政大队在芗城区浦南镇松洲村洲尾河滩查处钟某无证非法采砂约6000立方米案件。2011年9月中下旬,芗城区水利局就钟某非法采砂案的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向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申请鉴定。
2011年10月间,黄泽鹏在接受钟某的宴请和收受钟某送给的财物后,为钟某提供假材料,导致省国土厅出具的《漳州市芗城区浦南镇松洲村洲尾钟某非法采矿案矿产资源破坏程度鉴定结论书》,将钟某非法采砂量认定为1996立方米,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确定为人民币4.59万元,从而使钟某的行为无法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最终只受到行政处罚,使钟某逃避刑事追诉。
2013年7月1日,芗城区检察院以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对黄泽鹏立案侦查,在侦查中查明黄泽鹏收受贿赂2.58万元的犯罪事实。
说法
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也就是说,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达到非法采矿罪的刑事立案标准,而本案鉴定结果为: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4.59万元,离刑事立案差0.41万元,从而使钟某得以逃脱刑事追诉。(通讯员 满荣 记者 张韩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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