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职院被起诉拒不到庭案件 芗城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漳州职院被起诉 拒不到庭案件
涉及聘用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 芗城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多次传票合法传唤,漳州职业技术学院拒不签收法院传票等法律文书,又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芗城区法院对被告漳州职业技术学院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于2014年10月16日依法缺席判决。(漳州职业技术学院离职楼管上诉索偿案法院昨判决)
判决被告漳州职业技术学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补发原告吴某在漳州职业技术学院工作期间的最低工资标准差额1260元、补发2013年11月份工资1170元。还判决被告漳州职业技术学院应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5775元。
现年49岁的吴某为芗城区本地人,自2008年9月受聘于漳州职业技术学院从事楼管工作。由于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漳州职业技术学院也没有为吴某缴纳医保、社保。2013年11月底吴某辞职,双方因工资补偿及经济补偿等达不成一致意见,吴某于2014年8月6日诉至芗城区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系被告漳州职业技术学院的员工(现已解除劳动关系),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吴某在漳州职业技术学院单位工作期间被告未为其缴交医保、社保。吴某提出漳州职业技术学院应补发其工作期间的最低工资标准差额1260元、补发2013年11月份工资1170元及经济补偿金5775元,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被告漳州职业技术学院经法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芗城区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通讯员 满荣 记者 张韩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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