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漳州 > 漳州新闻 > 正文

漳州中级法院:借款约定利息不能高于法定上限

2014-09-16 08:13 来源:海峡导报 0

  约定利息不能高于法定上限

  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因生产经营需要,借款30万元。一方认为两次还钱2.1万元,应从本金扣除;另一方则认为应抵扣利息。在借款合同中,双方约定了利息和违约金,债权人请求的违约金能否获得支持呢?

  近日,漳州中级法院就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上诉人林某春在10日内偿还被上诉人林某英290116.5元及利息,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说案:还2万余元 应抵扣利息还是本金?

  2013年8月,林某春以生产经营需要为由,向林某英借款3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两个月,月利率为30‰,若逾期还款,除按日息支付利息外,每日还应按拖欠款项的3.5‰支付违约金,并承担林某英为实现债权支付的费用。签约当天,林某英将30万元转入林某春的账户,林某春出具一张借据。

  借款期限届满后,林某英多次追讨借款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林某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未提出书面答辩,华安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判决林某春偿还30万元借款及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林某春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林某春提出自己分别于2013年8月和10月各还款1.05万元,应在本金中予以扣除。对此,林某英则认为2.1万元应抵扣利息而非本金。

  漳州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双方约定的利息及违约金高于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只能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所以,2.1万元还款中超出利息的部分,属于本金;经扣除两次还款利息,林某春两次共偿还本金9883.5元。

  释法:利息及违约金之和不能高于法定最高限额

  目前,在借据中同时约定利息和违约金的民间借贷不断增加。究竟,在民间借贷中,约定违约金是否有效,出借人能否同时获取利息和违约金呢?

  在借款合同中,当事双方同时约定利息和违约金,只要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应当认定有效。但依照《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高额违约金调整的标准是守约方的损失,也就是说,如果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贷款人所遭受的直接损失只能是借款利息。

  此外,还有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既约定利息又约定违约金的,可以同时支持,但两者之和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导报记者 杨艳娜 通讯员 刘荫花 洪碧蓉)

新闻推荐

加载更多...
网友评论仅供网友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上一条:电子通行证如何办理?漳州往来港澳电子通行证申领流程介绍
下一条:后天漳州试鸣防空警报 试鸣时间:10:00-10:30
24小时新闻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