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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两月盗窃电线1600元 不到刑事立案标准仍被诉

2014-08-12 08:30 来源:闽南网 0

  盗窃1600元 不到刑事立案标准仍被诉

  检察官称,两月偷电线四次,符合“多次盗窃”标准,应追究刑责

  闽南网8月12日讯 两个月内疯狂盗窃同一地点4次,虽然偷来的电线只值1600多元,离3000块的刑事立案标准还有点距离,但侯某还是栽了。

  因为“多次盗窃”,昨日,龙海市检察院以被告人侯某涉嫌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90后的贵州青年侯某因体格较弱,来漳务工,适应不了繁重的体力劳动,辞职后没了经济来源。

  自认为只要偷的东西够不上刑事立案标准就不会有事,侯某想靠小偷小摸来维持生计。

  2014年3、4月间,趁着夜黑风高,他3次潜到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龙池开发区云龙海岸三期工地,盗窃毛坯房内的电线。

  工地保安发现后,想到一个妙招,在建筑工人下班后,在楼道撒上石灰粉,若有人踩上,留下脚印,黑白对比立马能发现。

  4月19日晚,侯某第四次到该工地盗窃电线,在石灰粉上留下了脚印。巡逻的保安跟随脚印来到犯罪现场,将侯某抓住并扭送到公安机关。

  经鉴定,侯某4次盗窃的电线值1630元,还不到3000元的刑事立案标准,依法只构成治安案件。

  经办检察官说,2011年5月1日起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盗窃罪定义、量刑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去年4月4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虽然侯某每次盗窃的数额不大,但符合“多次盗窃”标准,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海都记者 朱加良 通讯员 林志南 张小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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