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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炸伤邻居眼赔了20万 未按警示燃放存过错

2014-08-07 07:25 来源:海峡导报 0

  按照传统习俗,过佳节放烟花图热闹,不料,却意外伤及邻居的眼睛。近日,漳州中级法院就该起健康权纠纷作出判决,判决燃放烟花者赔偿受害人近20万元。

  事件:烟花筒倒地炸伤邻居左眼

  去年2月26日晚,11岁的王闵(化名)在邻居家一楼客厅欣赏烟花。30分钟后,随着一声尖叫,王闵痛苦地蹲到地上,捂住了左眼。对门的叶兴(化名)见状立即冲了过来。原来,叶兴在家门口燃放的烟花筒突然倒地,并发生了低炸喷射,对面的王闵因此被炸伤。经医院救治,王闵的左眼视力仅为0.06,经鉴定为8级伤残。

  为此,王闵将叶兴告上法庭,请求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导致事故的烟花是湖南某花炮厂所生产,外包装上标有燃放说明和警示语,均标明:“严禁在离建筑物小于50米的地点燃放。”然而,叶兴燃放烟花的地点与王闵被炸伤地点仅20米之隔。

  为此,一审法院判决叶兴赔偿王闵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近20万元。叶兴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应由烟花销售商担责。

  说法:未按警示标志燃放存有过错

  漳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叶兴明知烟花属高度危险物品,却未按警示注明的安全距离燃放烟花,对事故的发生存有过错,王闵在室内观看烟花时被炸伤,对事故的发生无过错,于是依法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根据《侵权责任法》及《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从本案分析,作为受害者的王闵,既可以选择直接侵权人的烟花燃放者承担赔偿,也可以选择烟花生产者或销售者赔偿损失。在本案中,如果叶兴认为事故是由于缺陷产品导致,可另行提起诉讼,向销售商或生产商追偿。

  (导报记者 杨艳娜 张伟华 通讯员 刘荫花 何发周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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