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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到银行卡取现属于信用卡诈骗 天上不会掉“馅饼”

2014-08-06 09:59 来源:漳州新闻网 0

  日常生活中,我们捡到东西后,理所当然认为归自己所有,殊不知这样也会构成犯罪。天上不会掉“馅饼”,小心将自己送入牢房。

  捡到银行卡取现

  属于信用卡诈骗

  案例:去年4月的一天,40岁的胡某到银行ATM机上取款。在将银行卡插入卡槽时,他发现卡槽内已有一张银行卡,且该卡已输完密码,直接处于可取款状态。胡某心中暗喜,觉得这是天上掉下来的“外财”,于是分5次从该银行卡内取出现金1万元,随后将卡扔掉。不久,失主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通过银行监控录像将胡某抓获。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提取现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说法:所谓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信用卡诈骗罪一般有四种表现形式:一是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二是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是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是恶意透支的。另外,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本案中,胡某的行为属于第三种情况,即冒用他人信用卡,且数额较大,故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拾到物品拒不还

  可能构成侵占罪

  案例:去年2月份的一天,李某到某银行提取20万元卖房款,忙乱中,他将1万元现金遗忘在了银行的取款台上。几分钟后,李某返回寻找时,发现钱已不在了。李某赶紧向公安机关报案。根据银行监控录像显示,李某的钱是被当时排在其身后等候取款的王某拿走。李某在派出所民警的帮助下,与王某取得联系,但王某却一直躲躲闪闪,始终不见其踪影。李某不得已,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了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说法: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拒不返还的行为。侵占罪的行为特征表现为将他人已经合法持有的财物非法转归为己有,并且拒不交出、拒不交还。本案中,王某在拾到李某遗忘在银行取款台上的1万元现金后,应当及时归还失主,但其却东躲西藏,拒不返还,故构成侵占罪,根据《刑法》第270条之规定,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值得提醒的是,侵占罪是属典型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即由被害人亲自去告诉,司法机关才予以处理。

  顺手牵羊捡便宜

  构成盗窃食恶果

  案例:去年夏天的一个晚上,林某在公园散步的途中,看到一名醉酒的男子倒在地上,其随身携带的现金、手机等散落一地。林某见四下无人,便将该男子散落在地上的手机和500多元现金捡了起来,偷偷拿回来家。没过几天,公安机关便找到了他。原来,醉酒的男子醒来后,发现随身携带的手机和现金不见了,便向公安机关报案。林某承认捡手机和钱的事实,并同意将捡来的财物还给失主,但公安机关还是将他抓了起来,后林某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说法: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最容易混淆是和上一案例中的侵占罪。盗窃罪犯罪对象所指的是他人占有之物,而侵占罪犯罪对象所指的是自己占有之物,包括自己占有他人的代为保管物、遗忘物和埋藏物。因此,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脱离了原合法持有人的占有。这里的“占有”既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占有,也包括观念上的占有。本案中,醉酒男子的财物虽然掉在了地上,但该男子并未离开,从社会观念上来看,这些掉在地上的财物并未脱离该男子的占有,故林某的行为属“秘密窃取”,构成盗窃罪。(闽南日报 练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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