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校园里3人跑闹摔倒受伤 几家人对簿公堂
资料图片
下课,刘某背着吴某奔跑,王某在他们身后追逐。突然,刘某、吴某因重心不稳双双摔倒,刘某受伤,住院近一个月。刘某的家长认为虽然自己的孩子有错,可追逐的同学也有错,更别说学校管理存在漏洞。之后几家人对簿公堂。
芗城法院法官组织刘某、吴某、王某三个家庭的家长及学校的代表共同调解。可是各方都认为自己委屈。王某家长一口咬定自己的孩子没错,追逐不是造成两人跌倒的原因。吴某家人认为刘某自愿背吴某,刘某有错在先,老师没有及时制止,错误应当由老师来承担。学校的代表也认为自己委屈,学生这么多,已经多次上过安全教育课,还是有学生不听话。
经办法官根据学校提供的录像,还原了现场的情况,仔细分析这个校园事故。首先在上学期间,学校未尽到安全管理的义务,是应当负相应责任的;而刘某、吴某、王某三人都已超过10周岁,背着同学在走廊追逐奔跑,这样的行为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三人应当可以预见,因此自身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另一方面,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孩子的监管、教育存在疏忽大意、监护不周的过失,有一定的过错。
一番分析,各方对自己的责任有了较全面的认识,但因为刘某经伤残鉴定,已构成十级伤残,赔偿项目除了医药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营养费、护理费等多项费用,数目不小。在经办法官的调解下,最终各方均做出让步,达成调解协议,学校与王某家长两方各承担近15%的赔偿责任,吴某家长承担25%的责任,其余损失由刘某家长自负。
法官释法: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该案中,学校虽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安全教育,尽到了一定的教育义务,但安全管理方面仍存在疏漏,因此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教育部2002年颁发《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十二种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形,因此,实践中只要学校出现十二项情形之一的问题,就基本上可以认定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就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补充责任。
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作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民事责任,即使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父母的监护权并不因为孩子到学校接受教育就发生转移。因此家长切不可认为孩子送到了学校,出了事就应当由学校负全责。 ⊙林娟娟杨建竹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