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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价差6毛商家赔500元 云霄:低标高结为价格欺诈

2014-07-17 07:25 来源:闽南网 0
云霄蔡先生购买标价5.9元,实价6.5元的葵花籽,获得500元赔偿。

  标价差了6毛 商家赔偿500元

  云霄工商:低标高结为价格欺诈,按新消法,500元为最低赔偿金额

标价差了6毛 商家赔偿500元
张娟/制图

  闽南网7月17日讯 买东西时,碰到结算价钱比标价高,怎么办?有人自认倒霉,有人要求按标价买单。而云霄市民蔡先生购买标价5.9元,实价6.5元的葵花籽,获得500元赔偿。

  原来,新消法规定,经营者存在价格欺诈行为,应按消费者支付价款的3倍赔偿,不足500元的,赔偿500元。

  3天前,市民蔡先生在云霄县城一家超市购买一包葵花籽,标价5.9元,可结算时,小票却显示6.5元。

  他认为,应该按标价结算。可超市说,这原本是促销商品,促销价5.9元没错,可蔡先生购买时已过了促销期,应按6.5元销售,只是超市工作人员疏忽,未及时更换标签才产生误会。

  双方协商不成,蔡先生向云霄县工商局12315投诉。

  工商人员获悉,该商品确实是过了促销期,因超市工作人员疏忽,使得价格标签未能及时撤换,才导致“低标高结”。

  但是,为消费者提供正确的价格标示,是所有商家应该做的基本工作,不管是故意还是疏忽,只要给消费者造成事实消费损害,消费者就可以行使权利,要求相应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7月15日晚,蔡先生顺利获得了500元赔偿款。

  □延伸

  12种行为属价格欺诈

  云霄工商局工作人员称,这是漳州首例依新消法调解成功的获赔案例。蔡先生获得500元赔偿,得益于今年3月15日实行的新消法。旧消法对于商家的价格欺诈行为,只是退一赔一,而新消法增加为“退一赔三”,还明确最低赔偿数额。

  那么,哪些行为属于价格欺诈呢?工商人员一一列举:

  1.品名、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与实际不符,诱骗消费者购买;

  2.使用欺骗或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标价,诱导交易;

  3.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无依据或无从比较;

  4.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

  5.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

  6.采取价外馈赠方式促销时,不如实标示馈赠品的品名、数量,或馈赠品为假劣商品。

  7.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价格附加条件;

  8.虚构原价、降价原因、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

  9.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

  10.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低于其他经营者的价格,诱骗交易;

  11.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质量与价格不符;

  12.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海都记者 黄一红 通讯员 千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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