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私设调度中心 漳州“黑的”经营者获刑
2014-07-10 07:56 来源:闽南网
1
闽南网7月10日讯 未经交通部门许可,非法进行“黑的”营运。昨日,经芗城检察院提起公诉,陈某、郑某玲、童某、杨某、郑某五人构成非法经营罪,分别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拘役三个月不等的刑期(缓刑),并分别处罚金6万至1.8万不等。
这是我省首例以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被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刑的案件。
2011年10月间,陈某未经交通运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漳州市区教师新村5幢内私自设立“国诚专业的士调度”车辆营运旅客机构,招揽客源并进行车辆调度,车辆跑漳州至厦门线。
之后,陈某招揽郑某、杨某、童某等人,加入该车辆营运旅客机构。陈某负责调度,其他人驾驶各自的轿车载客。
而郑某玲则根据陈某的安排,负责接听电话并向营运入伙人传达调度信息。陈某、郑某玲按各营运车辆实际营业额的10%向受调度入伙人童某、杨某、郑某等人收取费用。
经查明,自2011年10月至2012年8月,陈某、郑某玲非法经营额为人民币29万多元;童某、郑某、杨某非法经营额为7.3万元至6.1万元不等。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郑某玲、童某、郑某、杨某未经交通主管部门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扰乱市场秩序,均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经办检察官介绍,构成非法经营罪,只要被查出经营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则可被追究刑事责任,可被判处五年以下刑期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刑期。(海都记者 曾炳光 通讯员 真坚 满荣)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