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首例运营厦漳“黑车”被判刑 最高罚1.8万
2014-07-10 07:17 来源:海峡导报
0
昨日,经芗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陈某等五名被告人,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拘役三个月不等的刑期(缓刑),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至18000元。这是我省首例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被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刑罚的案件。
2011年10月间,陈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未经交通运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漳州市区教师新村5幢擅自设立“国诚专业的士调度”车辆营运旅客机构,从事招揽客源及车辆调度业务,非法经营漳州市至厦门市车辆营运旅客业务。
之后,郑某、杨某、童某和古某、王某、欧某、林某、郑某某等人,加入进来,驾驶各自的轿车“拉客”。
陈某、郑某按营业额的10%向童某、杨某、郑某等人收取中介费。至2012年8月,陈某、郑某非法经营额为人民币296217元;童某非法经营额为人民币73800元;郑某72450元;杨某61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他们未经交通主管部门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扰乱市场秩序,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通讯员 真坚 满荣 海峡导报记者 韩丰)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