辍学大学生受雇拆吊车不幸摔伤 状告雇主和公司
闽南网6月21日讯 雇请辍学大学生林某到工厂拆除吊车,不想拆卸过程中,林某触电从高空摔落。林某将雇请他的陈某和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125万元的经济损失。漳浦法院一审判决要求陈某承担60%责任、公司承担30%、林某自行承担10%。
陈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承担的赔偿比例错误。
昨天,海都记者从漳州中院得知,二审结果已经审结,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拆吊机触电摔伤索赔125万余元
漳浦法院审理查明,漳浦人陈某和晋江上华鞋塑机械有限公司(下称:上华公司)商议了拆卸内容和具体报酬,但陈某未依法取得工程施工相应资质,双方口头约定:吊车拆卸完毕,按总工作日一次性结算报酬。
2009年8月16日,陈某雇请了老乡——辍学大学生林某等3人到车间拆卸吊车,3人均未取得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证。双方口头约定:完成拆卸后,由陈某按各自的技能水平分发工资。当日作业中,林某未戴安全头盔、未系安全带,由于操作系统短路,导致其触电从7米高处坠地受伤。事后经鉴定,林某的伤残等级评定为3级伤残,附加一处9级伤残,终身护理依赖,后续两年内治疗费12000元。2010年12月,林某将陈某和上华公司告上漳浦法庭,要求两家共同赔偿损失125万余元。
法院审理:伤者经济损失为55万涉事三方都应担责
该案经漳浦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漳州中院二审发回重审。2012年12月,漳浦法院重新受理此案。经法院确定,林某的经济损失定为55万余元。
漳浦法院审理认为,上华公司与陈某之间属承揽合同关系。本案中,林某受陈某临时雇佣,并接受陈某指示和监督,利用陈某、上华公司提供的条件,为陈某提供劳务,并由陈某支付报酬,应认定其与陈某之间形成劳务关系。
陈某作为该承揽工作组织者、实施者,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临场加以监督,但其疏于现场管理和安全防范,操作系统出现漏电,是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应承担赔偿损失总额的60%。
上华公司应当知道陈某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却将该拆卸车间吊车的工作承揽给陈某,属选任不当,应承担赔偿损失总额的30%。
林某未戴安全头盔、未系安全带则加重了事故的后果,因而陈某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的过错责任,林某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自行承担损失总额的10%为宜。
宣判后,陈某不服,向漳州中院提起上诉。(海都记者 曾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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