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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永亨世家小区2业主拖欠物业费 业委会诉至公堂

2014-04-26 10:16 来源:闽南网 0

不交物业费

丘天/漫画

  闽南网4月26日讯 要是遇到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怎么办?这事就“落”在了市区永亨世家小区里。

  市区永亨世家小区,共9幢150套房屋,去年原物业撤走,业委会接管小区物业管理,并按之前规定收取物业费。绝大多数(超过2/3)业主已交2013年度物业管理费,但还有两名业主拒交。这样一来,业委会将不交费的业主告上法庭。

  不过,业主认为,业委会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且没有从事物业活动的资格,收费属于违法行为,应该驳回起诉。

  昨天,芗城法院审结此案,判令业主林某惠和林某胜,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支付业委会物业管理费1169元、1132.3元。

因两业主拒交物业费

业委会告上法庭

  去年12月26日,永亨世家小区业主委员会(下称:业委会)将两名不交费的业主告上法庭,原因很简单,业主没有交物业费:

  业委会诉称,业委会是2011年1月由永亨世家小区业主经民主选举,并报芗城区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备案成立。

  去年元月,永亨世家小区原物业服务公司撤走,业委会为避免小区物业陷入“瘫痪”,接管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并聘请物业管理人员对小区进行自主管理,管理费仍按原物业公司标准向业主收取。但两被告经催讨拒不支付2013年度物业管理费。

业主提出三观点建议

法院驳回业委会起诉

  对此,两被告辩称,业委会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其只是进行备案登记,并没有独立的财产承担责任,并不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主体资格;第二,业委会并没有经过业主大会授权进行起诉,其诉讼程序不合法;另外,业委会不具备从事物业管理的任何法律资格,其既无工商营业执照,又无税务登记证,业主委员会人员更没有从事物业活动的法定资格和上岗证,其进行物业管理并收费属于违法行为,应驳回业委会的起诉。

【焦点】

  对物业管理的收费标准,两被告没有异议。

  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芗城法院一审判令,两被告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业委会物业费。

1.业委会有没有权利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永亨世家小区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其在原物业公司撤走之后,为避免小区业主利益遭受损失而聘请物业管理人员对小区进行自主管理,虽未经过业主大会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超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但其已经实际进行了管理,且小区大部分业主(超过2/3)已经实际交纳了物业管理费用,可以认定实际履行过程中业主默认了业主委员会所从事的管理行为,因该管理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应由全体业主承担,业委会对拒不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业主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两被告关于业委会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辩称,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2.业委会收物业费是否属违法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作为小区的业主之一,其从业委会的管理行为中也实际受益,而业委会对小区物业实施管理及提供服务不是基于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产生的,故业委会要求两被告交纳其管理服务期间的费用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业委会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并非必然地具有营利性质,其更多的是体现为小区全体业主服务的宗旨,两被告关于业委会不具有物业管理资格不能收取管理费的辩称,缺乏依据,不予采纳。(海都记者 曾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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