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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行代办假牌照?龙文法院昨审理车行办假证案

2014-04-18 08:18 来源:闽南网 0
因超载被派出所民警拦下,交罚款时竟被告知,自己的车牌号另有其人。

   龙文法院昨审理车行办假证案

  双方是否存在委托成焦点

  □“车行代办的牌照竟是假的!”追踪

  闽南网4月18日讯 因超载被派出所民警拦下,交罚款时竟被告知,自己买来一年半的车,行驶证上登记的车牌号另有其人。平和人赖某将买车的车行告上法庭,要求车行履行上牌义务、返还身份证原件,并赔偿其营运损失等(本报3月12日曾作报道)。

  昨天,该案在龙文法院朝阳法庭开庭审理,双方是否存在委托合同,成了庭审焦点。而车行向法庭申请,追加案外人员孔某为被告、山东省时风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三人的请求,没有被法庭采纳。

  朝阳法庭将择日作出宣判。

  原告:

  与车行是委托合同关系

  车行应该为假证担责

  赖某称,购车时,车行的卢经理告知他,农用车在漳州地区比较难上牌,挂车辆出厂地的牌照较容易,费用也较少,其可以代为办理。因此自己交给车行2000元代为办理,发现车行帮忙办理的车牌和行驶证均为假冒后,他多次与车行交涉,车行一直敷衍推脱。

  赖某认为,自己和车行之前存在事实的委托合同关系,车行作为受托方,未经自己同意,让案外人员孔某办理车牌和行驶证,结果办出的又是假证,车行应该为此承担一切责任,赔偿自己停止营运期间的经济损失,并重新为自己完成上牌义务。

  被告:

  即便是无偿委托合同

  车行并不存在重大过失

  车行辩称,自己并没有帮赖某所购车辆上牌的义务,只不过是应其要求,帮其咨询。之后也未实际参与上牌事宜,而是将案外人员孔某的电话号码告知,由赖某自行联系商谈,且未从中获取介绍费和其他报酬。

  即使车行接受赖某的委托,但作为受托人并未向赖某收取服务费,因此车行与赖某充其量只是无偿委托合同,依据《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无偿的委托合同,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在本案中,受托人在提供服务时,并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赖某受损的行为,所以,赖某无权要求车行承担赔偿责任。(海都记者 曾炳光 通讯员 谢颖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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