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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单独两孩政策通过 漳州“单独”夫妻约8000对

2014-03-31 15:37 来源:闽南日报 0

  昨日上午,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重新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单独二胎如何办理申请? 媒体解读

  根据2014福建单独两孩新政策生二胎标准细则,独生子女是指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符合条件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批准。这意味着正式在福建落地。

  调查结果显示,目前福建全省城镇“单独”夫妻约10.62万对,其中已生育一孩的8.25万对,未生育的2.05万对,近几年每年新婚的城镇单独夫妻约为1.5万对。另据对城镇单独已生育一孩夫妻的问卷调查,只有约60%符合条件的人群可能在“十二五”期间生育二胎,可能增加出生5.6万人,对出生率的影响只有约0.6个千分点。

  “福建省目前具备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有利时机。”福建省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福建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是计划生育政策的重大调整完善,是适应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合乎民意的重大举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一是有利于保持合理的劳动力规模,延缓人口老龄化速度,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其二有利于逐步实现国家政策与群众意愿的统一,提升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增强家庭养老照料功能,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此外,还有利于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据了解,我省“单独两孩”相关实施细则也将出台,为政策实施提供保障。

  另据了解,目前除了福建省,浙江、江西、安徽、天津、北京、上海、广西、陕西、四川、甘肃、湖北、广东等多地都已放开了“单独两孩”。

关于“单独两孩”的规定

  此次《修正案(草案)》把原来规定的“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经批准后可再生育一个子女”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经批准后可再生育一个子女”,删除了原来条款中“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等内容。

关于生育第二胎审批时限的规定

  根据本次修正后可以生育第二胎的单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如果需要生育第二胎的,应当办理审批手续,领取生育服务证。为规范审批行为,《修正案(草案)》将原来的相关规定修改为“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批准”。

关于独生子女的界定

  为明确对独生子女界定,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对独生子女的定义,此次《修正案(草案)》中增加一条:“独生子女,是指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漳州“单独”夫妻约8000对

  据漳州市计生委有关负责同志介绍,漳州目前约有“单独”夫妻8000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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