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行驶新增6项规定:4月1日起超速10%以内将被警告
2014-03-30 09:58 来源:闽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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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福建交警总队将新增6项规定,修改5项规定的内容。
闽南网3月30日讯 从4月1日起,各类车辆超速10%以内,都将被警告。
昨天下午,漳州交警支队民警向记者透露,4月1日起,福建交警总队将新增6项规定,修改5项规定的内容。
4月1日起超速10%以内将被警告
新增内容
驾驶机动车在限速低于60km/h的公路上超过规定车速50%以下的,将予以警告;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的,将予以警告;
针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的,将予以警告;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的,将予以警告;
针对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时速20%以下的,将予以警告。
修改部分
原规定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况下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
现改为
以上原定的“时速未达20%的”,现在全部调整为“超速10%未达20%的”;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况下行驶速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20%以上的。(本网记者 肖和勇 通讯员 王碧云 刘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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