闺蜜闯红灯撞人仗义顶包 被判赔3万好友翻脸不认账
2014-03-19 11:26 来源:闽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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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直到2014年1月17日接过需要赔偿3万余元医疗费用的判决书,方茹连肠子都悔青了。
半年前,方茹的闺蜜因闯红灯而将一名行人撞伤并面临扣满12分的处罚,鉴于表面看来行人伤势不重,也为两肋插刀,在附近购物的方茹当即换下闺蜜顶包了。而这一切因被围观人群遮挡,监控中并未显示。岂料,行人的伤情远不是那么简单,由于其只从交强险中获赔1万元医疗费用,而交警部门认定自认借车驾驶的方茹负全部责任,行人遂诉请判令方茹赔偿剩余的医疗费用。可闺蜜却翻脸不认人,不承认顶包一说。
【点评】
方茹只能自食其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正因为方茹一直承认是自己违章,“翻供”时却不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闺蜜就“翻供”又不以认可,决定了其只能“承担不利后果”。
而《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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