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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办理暂住证申报条件和材料 具体办理流程

2014-02-07 15:55 来源:漳州市人民政府网 0

  漳州市办理暂住证申报条件和材料 具体办理流程

法定依据:

  《福建省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条例》《暂住证申领办法》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有关要求,自2009年1月1日起,流动人口在办理《暂住证》时,不收取任何费用,严禁任何单位、组织、个人以任何名义搭车收费。

申报条件:

  根据《福建省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

  “凡年满十六周岁,从事务工、经商的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暂住地七日内,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申报点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暂住三十日以上的,应当在住满三十日后三日内申领暂住证,也可与暂住户口登记同时申办。寄养、寄读的人员应当在到达暂住地七日内,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申报点申报暂住户口登记,不申领暂住证。”

  “正在服刑或者劳动教养的人员,获准回家暂住的,应当凭执行机关的证明,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登记。”

申报材料:

  1、暂住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业主经营场所的流动人口,由留住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业主携带单位证明或营业执照及流动人口身份证件申报办理。

  2、其它流动人口持本人身份证件办理。

  3、育龄公民申领暂住证的,必须交验计生部门审验的婚育节育证明。

办理流程:

  根据《福建省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者申领暂住证,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暂住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业主经营场所的流动人口,由留住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业主,携带单位证明或者营业证照及流动人口身份证件申报办理。

  (二)其他流动人口由本人持身份证件申报办理。育龄公民申领暂住证的,必须交验经计划生育部门审检的婚育节育证明。

当场办结办理机关:

  公安派出所或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

受理地址:

  公安派出所或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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