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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区春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违者罚款100元以上

2014-01-29 09:29 来源:闽南网 0

  昨日,记者从公安部门获悉,今年漳州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违反者将受到相关处罚,最高罚款5万元。

  据悉,今年,漳州市继续执行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中心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公民对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可拨打110进行举报。

  公安部门相关人士表示,违反通告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部门将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此外,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该人士还表示,违反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刘铭明 通讯员 韩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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