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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举报肢体严重残疾开车 驾驶许可证被撤销不服

2014-01-22 14:59 来源:闽南日报 0

  撤销驾驶证,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依法做出行政许可实施的监督检查,对以非法手段取得驾驶许可所做出的终止驾驶资格的处理决定。然而,2012年8月6日,由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依法做出的一份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撤销陈某的机动车驾驶许可,却是一波三折。

  原告陈某为何不服其驾驶许可证被撤销,要与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簿公堂?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做出撤销陈某机动车驾驶许可行为的决定是否合法?该行政撤销行为是否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陈某驾驶许可证为何被撤销?

  2012年5月15日,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接群众来信举报,称陈某肢体严重残疾却违法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并曾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存在安全隐患。

  “我们受理这起案件后,及时对被举报当事人陈某的驾驶证信息、身体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发现其左上肢及左下肢功能异常,并详细查阅了他的相关住院病历。2012年5月31日,经漳州市中医院对陈某进行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体检,体检结论确定陈某左上肢及肩抬举无力,左下肢行走状态不稳。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根据该体检结论,认定陈某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于2012年8月6日做出《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撤销陈某机动车驾驶许可。”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负责人对笔者讲述了撤销陈某驾驶许可证的前因后果。

驾驶许可证被撤销,陈某为何不服?

  陈某认为,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做出的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认定其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明显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方面,陈某认为医院体检结论是“左上肢上臂及肩抬举无力,左下肢行走状态不稳”,这份体检结果无法判断其运动功能是否正常,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只是建立在表面特征上就认定他属于运动功能缺失,依据不足。另一方面,他觉得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定,认定他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身体条件要求,适用法律错误。于是,陈某向龙文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12年8月6日做出的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

面对争议,法院最终如何判决?

  龙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一条已明确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身体条件。原告陈某在获取机动车驾驶证过程中身体出现有关方面的病变,经漳州市中医院对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体检,体检结论证实,陈某属于运动功能不正常,身体状况不符合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具备的身体条件,依法应撤销陈某驾驶许可。被告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依据相关规定,做出的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原告陈某诉称被告做出撤销驾驶许可行为认定的情况与客观事实不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处理决定错误,请求撤销的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陈某不服,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撤销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做出的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法律法规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不容小觑

  我国对机动车驾驶人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动车车型准驾行政许可制度,机动车驾驶人必须符合法定的许可条件才能从事机动车驾驶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确保机动车驾驶人符合法定驾驶许可条件,最大限度地消除交通事故安全隐患。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机动车数量迅猛增长,我们在享受机动车为出行带来便利的同时,绝不能忽视其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客观存在的潜在风险性。加强对机动车驾驶行为实施监督管理,是预防交通事故,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有效途径。众所周知,不幸发生的交通事故给公众安全和社会利益造成的损失是难以估量的。⊙严淑珍王碧云刘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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