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吹响“先照后证”工商注册登记制度改革新号角
近日,省政府将我市列入第二阶段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区域,将从2014年一季度开始,与厦门、泉州、福州部分区域同步推进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漳州市制定《漳州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漳州市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等文件,对改革的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实施步骤、保障措施等进行明确。主要包括七项措施:
试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需取得前置审批的项目外,其余实行后置管理;市场主体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一般项目的经营活动;从事拟保留企业前置许可项目的经营活动,凭许可文件办理营业执照;从事其他需许可的经营活动的,在领取营业执照、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试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以及需要特别管制的公司外,其他公司一律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不再规定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以注册资本数额作为行业准入的条件;不再规定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及比例、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及缴足出资的期限。
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允许将同一地址登记为多家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工商机关不再进行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权属、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申请人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放宽经营范围登记。一般经营项目及其他许可项目,由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灵活表述经营项目用语;允许内资企业在设立时除主营项目外,其他经营项目可登记为“法律法规未规定许可的,均可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
试行外资企业“直接登记制”。对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及允许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免于提交审批部门批准文件,直接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
试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将企业年检制度和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市场主体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工商部门对年度报告实行抽查监督制度。
建立异常名录制度。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及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到的市场主体,工商机关将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
此外,我市还将通过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和信用约束机制,促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 漳州新闻网 纪卓峰 许悦)
推荐阅读: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