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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万达吃火锅拎包被偷 店家是否担责引争议(图)

2013-12-11 08:23 来源:闽南网 1

  闽南网12月11日讯 朋友即将远行,张先生请朋友吃顿饭。

  前天晚上,为了方便停车,张先生在漳州万达广场和朋友在有名堂台式涮涮锅(下称有名堂)吃饭,哪知席间拎包被偷了。张先生认为,自己在饭店吃饭,东西被盗,饭店应该承担责任。而有名堂的李店长则称,张先生丢失的是私人财物,且一直是由他个人看护的。东西丢了,他们也不希望见到,有名堂会给张先生一定的抵用券或者贵宾卡进行补偿,但不会赔偿。

  到底,谁要为张先生丢包的事担责呢?

监控显示,一黑衣男子在张先生身后伺机偷盗

监控显示,一黑衣男子在张先生身后伺机偷盗

  

【事件】店内吃火锅拎包被偷走

  前晚7点多,张先生约了两个朋友到漳州万达广场的有名堂台式涮涮锅吃饭,由于其中一个朋友宗先生要调离漳州到甘肃工作,想为其送行。

  买单时,张先生一摸椅子,发现此前放在身后的拎包不见了,椅子下也没有。张先生想,估计是遭小偷“惦记”了。一查店铺里的监控,果然是。

  监控显示,约7点10分,一个男性小偷进入店铺。1分钟后,小偷在张先生的桌子旁出现。席间,张先生的另一个朋友离席去洗手间,小偷假装接手机,趁机绕到张先生身后观察,见张先生和朋友说得开心,又没有人注意他,瞬间偷走了张先生背后的拎包。

  张先生赶忙报警,并叫妻子赶过来买单。

  昨天下午,他从这家店拷贝了小偷作案的监控录像。

【争议】包被偷店家要不要担责?

  张先生认为,自己在有名堂台式涮涮锅吃饭,拎包在店里被偷,店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昨天晚上6点多,记者联系到还在外出差的店长李小姐。李小姐称,张先生丢失的是私人财物,张先生进店消费时,包一直是由他自己保管的,而不是寄存在前台,所以东西被盗她深表遗憾。考虑到张先生是在店里消费时被盗的,有名堂会考虑给张先生一些抵用券或者贵宾卡作为补偿。

  李店长坦承,由于店刚开不久,所以没有在显眼位置张贴注意看护私人财物的提示牌。

【律师说法】

A店家应承担安保责任,达到的安保条件越多责任越小

经营者的责任为补充性的,消费者有义务看管财物

  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周艳红律师认为,消费者在饭店消费,向饭店支付菜金、服务费等,双方之间构成的服务合同关系,店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法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要求。”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店家应当承担一定的安保责任,比如在营业场所设置醒目标牌、提示客户注意保管财物安全、安排保安巡视、安装监控摄像头等,达到安保的条件越多,承担的责任相应越小。

  周艳红律师称,同时《侵权责任法》也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当相应的补充责任。因此,经营者的责任仅仅是“补充性”的,作为消费者有义务看管好自己的财物。

  当然,虽然店家有义务向消费者作出安全提示,但该提示也仅限于合理范围内的提示,如上所述的张贴警示标牌等,如果店家已经在合理范围内,尽到安全防范和提供救助措施的职责,出现案例中的情形而要求店家承担赔偿责任,也是显失公平的。

B小偷以隐蔽手段盗窃,难确定商家未尽保障义务

  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叶庆瑞律师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虽然法条没有明确规定,损害是购买消费时产生的,还是因为第三者产生的,但作为商家,有保证消费者人身、财产的义务。

  所以,在消费者进店消费的过程中,要对个案进行具体分析,明确商家是否尽到必要的保障义务。比如说,如果小偷到饭店,用防不胜防的隐蔽手段偷走顾客的财物,而这种隐蔽手段很难被商家发现,很难确定商家未尽保障义务,商家要承担的责任就小了,而张先生遇到的这事就属于小偷隐蔽盗窃;而如果小偷进饭店盗窃,被发现后又用强硬手段抢走顾客的财物,店家就要尽到及时报警的义务,或必要的保障义务,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本网记者 曾炳光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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