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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内丢摩托 车场赔偿5000元

2011-04-26 03:34 来源:海峡都市报闽南版 0

  海都网-海峡都市报讯 摩托车停放在小区停车场内,竟消失不见。24日,经龙海市工商局锦江工商所调解,消费者朱女士获得停车场一次性经济赔偿款5360元。

  家住龙海市榜山镇区的朱女士,这几年都将她的一辆五羊本田女式摩托车停放在小区停车场内,并按月交纳车辆停放寄管费。3月5日晚6点多,朱女士把摩托车停放在小区停车场。6日早上7点46分,朱女士发现摩托车不见了,就找到小区停车场管理经营者,要求赔偿,但经营者却以种种借口推诿。在朱女士多次交涉下,停车场经营者才答应赔偿,但由于双方对赔偿金额看法不一,未能达成一致协议。4月22日,朱女士拨打12315投诉。

  接诉后,工作人员立即展开调查。经查,消费者所诉情况属实。工商执法人员认为,消费者按时交纳车辆寄管费,车场有责任、有义务保管好消费者寄管的车辆,摩托车停放在车场内不见了,车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依法赔偿消费者的损失。(本网记者 黄颖 通讯员 郑爱国 柯嘉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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