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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非法收购穿山甲加工穿山甲获缓刑罚5000元

2013-10-10 10:22 来源:闽南网 0

  闽南网10月10日讯 张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规定,非法收购穿山甲,昨经南靖检察院公诉,获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经办检察官介绍,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需要省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去年8月,张某未办理经营野生动物许可证,就收购1只穿山甲,在饭店出售。之后,这一行为被南靖执法人员发现。经鉴定,穿山甲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价值1670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故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说法】

收购二级保护动物需要有关部门批准

  检察官介绍,凡是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都应予以立案追诉。刑法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野生动物保护法》明文规定,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而运输、携带出境的,同样需要批准。

  漳州市林业局野生动物保护站专家介绍,在漳州常见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有豹、蟒蛇、黑麂等,常见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有穿山甲、苏门羚、虎纹蛙、金猫等。(本网记者 曾炳光 通讯员 郑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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