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要为台风埋单?律师:不适用新《旅游法》游客不需承担损失
漳州龙海的蔡女士,一家三口原本计划国庆去浙江省普陀山游玩,不承想,一场“菲特”台风,让所有行程“泡汤”,而机票钱也因此打了水漂。“这些损失,该由谁承担?”
游客:机票不能改签,损失要游客承担
9月16日,蔡女士与漳州青年旅行社龙海分公司签订了10月5日至7日普陀山的行程。“9月30日‘菲特’形成,我就一直关注着,10月3日眼看台风要来,我给旅行社打电话,对方说不会有影响。”蔡女士说。
4日,看到电视里台风的报道,蔡女士再次致电旅行社询问行程是否有变,“对方告诉我们,舟山5日、6日是阵雨,7日是晴天,我们听了,好像是我们大惊小怪一样”。
出发当天,蔡女士还特地查看了普陀山信息网。上面说,朱家尖到普陀山的飞机下午可能会停航,她又一次打电话给旅行社。“旅行社还是告诉我们,台风都是报得很大,实际很小,我们也就放心了。”
可到了当天中午12点30分,旅行社给蔡女士打电话说,普陀山可能会停航,要取消行程,“旅行社说机票已经开出,如果退票要付50%的手续费,不退的话,只能去舟山机场两日游了”。
当下,蔡女士提出要延期,旅行社却说,团队票只能退不能改签,机票损失要由蔡女士自行承担。“旅行合同里有提到,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旅行社向旅游者全额退还旅游费用。”蔡女士质疑,“既然条款是这么写,为什么机票的损失全部由我承担?”
旅行社:确实不能改签,我们也有损失
对此,漳州青年旅行社龙海分公司的工作人员何先生告诉导报记者:“团队机票要么退票,要么就坐,确实不能改签,并且在这次行程中,我们也有损失,譬如预订酒店、交通工具、地接等缴纳的定金,我们也没有要蔡女士承担。”
何先生还说,按照今年10月1日新实施的《旅游法》,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当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律师说法
不适用新《旅游法》游客不需承担损失
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林敏辉律师认为,蔡女士签订这一旅游合同是在新《旅游法》实施之前,所以新《旅游法》的规定并不适用这个案例。
相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合同目的落空,继续履行合同仍无法达到目的的,允许旅客解除合同,并不需要承担损失。“蔡女士即使坐了飞机,也无法抵达普陀山,这就是旅行目的落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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