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光灯太刺眼车手不慎撞死人 案件如何定性存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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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南网10月9日讯 洪某开超标电动车,在村道行驶,与一辆货车会车时,因对方开远光灯太刺眼,未能看清路况将一行人撞倒。之后,行人经医治无效死亡,交警认定洪某负主要责任。
该案如何定性?是交通肇事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抑或以民事案件处理,检察官和律师有不同的看法。最终,长泰县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洪某提起公诉。检方认为,村道属于公路,超标车属于机动车,洪某应当预见远光灯的危险而未减速或停车,属过失犯罪。
【案件】远光灯太刺眼车手不慎撞人
3月15日傍晚6点35分,53岁的洪某开着一辆超标电动车,在沥青村道上行驶。与一辆货车会车时,因货车开远光灯太刺眼,他未能看清前方路况,将一名紧靠路边,同向行走的行人撞倒。
3月23日,行人经医治无效死亡。经鉴定,肇事电动车的最高时速、整车质量、轮胎最大宽度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且未装配脚踏骑行功能,属于机动车类。交警部门以洪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认定其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
而依照交规,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因此,货车司机也需承担次要责任。
【分歧】案件如何定性存在三种意见
针对洪某的行为,检察官、律师在定性上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意见一:洪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意见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而《公路法》规定: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因此,村道不属于公路,也称不上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上的“道路”,因本案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论处。
意见三:洪某购买的是电动车,没有理由知道车超标而属于机动车类,且在当时当地,电动车并不要求上牌,也不要求有机动车驾驶证,交警以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认定其负事故主要责任太过苛刻。因此,本案不能“客观归罪”,而应以洪某驾驶非机动车来追究其责任。洪某是靠边行驶在较为狭窄的村道上,并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另外,他是在会车时,因对方车辆灯光太刺眼,根本没有看到行人才将行人撞倒的,不能认定其有过失。因此,不能认定洪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本案应以民事案件处理。
【公诉意见】车手应预见危险涉交通肇事罪
经过讨论,近日,长泰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洪某提起公诉,并列出相关理由。
村道也属“道路”:检方认为,村道属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具有公共性。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此外,国务院相关文件指出,“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是全国公路网的有机组成部分”。
超标电动车法律上属于机动车:检方认为,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指以人力或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国家早已明确电动车标准。因此,超标电动车被认定为机动车,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因看不清未减速属过失犯罪:检方认为,首先,会车时,驾驶人应在看清前方路况的情况下减速让行,这项注意义务已有相关法规明文规定。会车时,可能因对方车辆灯光而看不清楚,这也是一个常识,洪某作为一个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当要预见到这样的危险。其次,案发当时虽是傍晚,天色渐暗,但仍有一定的能见度。也就是说,洪某完全可以在还没会车时,提前减速或停车避让。综上,洪某主观上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本网记者 苏禹成 通讯员 黄敏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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