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超过三次 价值小也构罪
2013-09-10 09:05 来源:闽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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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南网9月10日讯 南靖一个小偷多次作案,每次要么偷不到东西,要么偷到的数额不高。可昨日,南靖检察院还是以涉嫌盗窃罪,对他批准逮捕。检察官说,尽管他盗窃财物价值小,但数次超过三次,已经构罪。
曾某今年20岁。年初,他先后4次到南靖山城镇几个寺庙偷窃。其中一次得手30多元,另一次从放生池里捞出10多个一元硬币。5月,他3次到山城镇3家发廊盗窃,均无收获,就偷走女主人晾晒的内衣,又觉得没用扔了。7月,他到南靖县体育馆工地宿舍,偷了2部手机和69元现金,并被抓了个现行。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盗窃财物数额的限制取消,也排除之前司法解释中关于入户盗窃、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才构成盗窃罪的限制。嫌疑人在一年内实施了三次以上盗窃行为,就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而本案中,曾某一年内实施了8次盗窃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本网记者 曾炳光 通讯员 陈鸾英 沈志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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