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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芗0596小区乱收费续:开发商高力置业一审被判退钱

2011-12-23 07:19 来源:海峡都市报闽南版 0
芗城法院一审判决,判定漳州“家芗0596”开发商高力置业有限公司,向这些业主返还电表开户费、水表开户费及入户防盗门费。

  海都闽南网讯  昨日上午,“家芗0596”的20名回迁户,均收到一份来自芗城法院的判决书——该院当天一审判决,判定漳州“家芗0596”开发商高力置业有限公司,向这些业主返还电表开户费、水表开户费及入户防盗门费。

  这些业主与开发商的纠纷,始于今年2月。当时,该小区6幢和7幢100多名业主办理交房时(共600多套房),被要求交3000元/套的燃气管道安装费(下称燃气费)。漳州市物价局介入后,虽认定开发商违规收费,且责令他们退还收取的1719000元,但开发商始终没有退款。为此,这20名业主集体到芗城法院起诉开发商,诉求的内容,除了要求退还燃气费外,还要求退还被收的电表开户费、水表开户费及入户防盗门等(本报从3月至11月持续关注)。

  判决书上称,因行政主管部门(即漳州市物价局),已责令开发商退还燃气费,故不对此重复处理。

  对于这一判决,漳州高力置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富贵表示不服,准备上诉。而多名原告也称要上诉,通过司法审判途径来要回燃气费。

焦点:所收费用是否合法

  法庭上,业主诉称,他们是采用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安置,今年1月交房时,开发商收取燃气入户费(安装费)、入户防盗门、电表开户费、水表开户费、智能化系统等费用,他们认为是违法收费,开发商应当返还。

  漳州高力置业有限公司辩称,《拆迁安置房合同书》及合同附件拆迁安置结算清单上,已明确上述费用,是高力置业公司代收代付款项,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得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备案,符合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此外,合同中规定,“在结算后,甲、乙双方拆迁、安置(含逾期过渡)的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因此,业主在全部结算完毕的情况下,要求返还上述费用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公共设施设备费用包含在安置房价格中

  芗城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规规定,因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而发生的纠纷,可以适用有关房屋买卖合同的规定,且业主与开发商所订立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属易物合同,也应属于价格法的调整范畴。

  在判断所安置房屋的价格构成上,应适当参照相应行业的标准。参照《福建省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试行)》规定,商品房销售价格构成项目包括:土地使用权取得费、开发成本、税金、利润、商品房差价等,其中开发成本包括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费。因此,属于安置户的公共设施、设备建设配套费用(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应包含在安置房价格中。也就是说,开发商向业主收取燃气费、电表开户费、水表开户费等,应是包含在房价内。

判决:开发商10日内退还收取的费用

  法院认为,开发商收取上述费用,尽管有合同约定作为依据,但有关收取燃气费、电表开户费、水表开户费的内容,违反上述规定而部分无效,开发商所收取的上述费用应予退还。

  在入户防盗门方面,因双方订立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属易物合同,根据合同规定,开发商提供给业主的安置房应是完整的,入户门作为房屋的一部分,是不可或缺的,因此,开发商再收取入户防盗门费用,显失公平。另外,双方签订的合同是格式条款,开发商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签订该合同时应给予对方合理的说明。因此,有关入户防盗门的收费应为无效。

  芗城法院一审判决,漳州高力置业有限公司在10日内,返还向业主收取的电表开户费、水表开户费及入户防盗门费,驳回业主其他诉讼请求。

  至于燃气费,因行政主管部门已作出责令退还的处理,故在本案中不对此重复处理。对此,漳州市物价局人秘科科长曾铭声说,他们将继续采取措施,责令开发商退钱。(本网记者 林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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