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员私占货款达到1万元以上将被追究刑责
闽南网9月4日讯 家中急需用钱,业务员陈某私占单位货款。昨日,经芗城检察院提起公诉,陈某构成职务侵占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检察官介绍,在福建,企业销售员、业务员如果将委托收回的货款占为己有的,达到1万元以上的,将被追究刑责。
案例一
销售员侵占货款
2012年初,陈某受聘担任福州某日化贸易有限公司漳州地区销售员,刚开始时,他都能将销售出去的日化品货款及时回笼到公司。
2012年5月,家境并不富裕的陈某因翻修村里的老厝,急需一笔资金,遂产生侵占货款的念头。半年多来,他将收到的十余名客户货款共计7万余元占为私用。公司发现后及时报案。为减轻罪责,陈某还清全部赃款给公司。
案例二
吞公款近40万
2006年,庄某应聘到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担任业务员。
2010年9月29日,庄某代表公司与漳州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活动板房销售合同。安装后,庄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对方支付的部分工程款21066元占为己有。
此外,在2008年9月3日至2010年9月28日期间,庄某共14次私自占有公司工程款,总共近40万元,这些款项全部用于生活挥霍。
后经芗城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庄某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责令其退赔公司损失。
说法:
追诉起点1万元
经办检察官介绍,刑法有一条罪状叫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涉该罪的大多是企业负责销售的人员,他们负责货物的销售与货款的回收。虽然他们都是临时聘用的人员,但如果侵占、侵吞企业的资金、货款,就构成职务侵占罪,相当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罪。
我省关于职务侵占的立案追诉起点金额为一万元(即为“数额较大”)。也就是说漳州企业销售员、业务员如果将委托收回的货款占为己有的,达到1万元以上的,则要负刑事责任;一旦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则属法律规定的“数额巨大”,要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可没收财产。(本网记者 曾炳光 通讯员 朱灿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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