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芗城孕妇吸毒贩毒 分娩后被判监外执行

2013-08-20 07:54 来源:闽南网 0

  闽南网8月20日讯 怀孕期间,24岁的芗城女子吸毒贩毒。昨日,经芗城检察院提起公诉,张某构成贩卖毒品罪,被芗城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由于张某现在哺乳期间,故对其监外执行。

  去年9月26日晚8时,张某的一个朋友程某知道她吸毒,便向她索要毒品。而正在怀孕的张某也正在吸毒中,便同意向程某提供冰毒。随后,张某与程某相约在市区元光南路一商务酒店楼下,将0.3克的毒品(冰毒)以200元的价格卖给程某吸食。

  后来,由于程某吸毒被抓获而供出张某。而此时的张某已身怀六甲,公安机关在去年11月29日,对其取保候审。

  今年4月,张某在漳州市中医院生下一婴儿,现处于哺乳期中。

检察官说法:

哺乳期为一年期满未完成刑期要收监执行

  经办检察官称,监外执行是暂予行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因身体状况不适合在监狱或者其他关押场所执行的罪犯,经过法定的程序,采用暂时不关押而在监外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方法。经过一定时间,如果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已不存在,而且刑期还没有执行完毕,或者符合取消监外执行的条件时,执行机关仍然要将其收监执行。

  哺乳期期限具体规定,从刑事诉讼法中不能直接找出。但是在我国其他法律法规中,不难找到哺乳期的明确规定。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都明确指出,妇女的哺乳期一般为一年。从这些规定中可见:我国对哺乳期的规定一般为一年,如果情况特殊,可以适当延长。也就是说,如果哺乳期的妇女触犯刑法,若刑期超过哺乳期,哺乳期结束后,还是要收监执行。(本网记者 曾炳光 通讯员 真坚 满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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