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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起 全面实行药品“阳光采购”

2011-10-13 07:15 来源:海峡都市报闽南版 0

  海都网-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讯 漳浦县一家实行药房托管的卫生院,近期将加入药品“阳光采购”,届时,漳州市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全面实现“阳光采购”。

  10月1日起,漳州市所有基层医疗机构,必须通过福建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网络平台采购药品,实现“阳光采购”。目前,漳州市共有34家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和114家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已上线进行了药品“阳光采购”。

  据悉,基层医疗机构实行药品“阳光采购”,有利于卫生行政机构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的监管,可进一步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及采购行为。按照规定,目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列入“阳光采购”的有国家规定的307种基本药物和福建省增补的148种药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在购进后7天内,将品种规格及数量报所在地卫生局备案。今后,漳州市各县(市、区、开发区)卫生局应在每年1月10日、4月10日、7月10日和10月10日前,分别向设区市卫生局上报本县上一季度临时用药品规清单,并于当月15日前报省卫生厅农社处。

  为保证突发事件、急诊抢救、专科治疗的配药需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临时使用部分目录外药品。临时用药应是医保目录或新农合目录中的品种,取消金额限制,具体用药比例为:甲类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临时用药品种数,不超过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目录品种(共455种)总数的20%,乙类卫生院和丙类卫生院不超过15%。

  此外,为适应上级医院转诊基层的主要常见慢性疾病(高血压、糖尿病、脑血管疾病后遗症、慢阻肺、冠心病、高血脂)治疗的需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使用甲基多巴等61种药品作为基层常见慢性疾病双向转诊用药,这些药品不纳入临时用药品种数量控制范围。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严格按照上级医院制定的诊疗方案,结合患者病情,由具备执业资格的医师给患者开具处方。(本网记者 林深圳 通讯员 吴文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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