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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认为不吉利拒绝从他家救人”追踪律师:消防可强行使用房屋救人

2013-06-05 08:26 来源:闽南网 0

  闽南网6月5日讯 女子跳楼,落在旁边一栋房屋的阳台上,但屋主称不吉利,不让救援人员从自家楼内救人(详见本报昨日N3版报道)。

  昨天,跳楼女子已无大碍,仍在住院观察。但这件事情在网上引起热议,很多网友表示,这不是迷信,而是道德缺失,并呼吁社会需要更多正能量。

  一边是风俗忌讳,一边是生命救援,放到客观的法律天平上,又是什么样的结果?对此,律师表示,法律上确实没有规定屋主拒绝提供帮助,要承担什么责任,但根据《侵权责任法》,急迫的救援明显重于屋主的忌讳,救援人员可以强行使用房屋救人。

【回放】

5分钟的救援硬是拖成30分钟

  说起昨天的行动,救援人员感到无奈。

  根据现场情况,最快捷的救援方案是,将女子从3楼顶通过楼梯抬下,但遭到屋主拒绝。五六分钟时间里,民警、消防官兵、医护人员轮番劝导,但屋主态度坚决,称女子流血,从家中被救出不吉利。救援人员没办法,只好另寻其他救援方式。本来5分钟的行动,最后却花了约30分钟的时间。

  漳州消防称,这种现象,在农村地区比较常见。屋主还可能存在另一重考虑,伤者如果从家中被救出后不幸身亡,那这个在很多农村地区看来,也是很忌讳的。

【说法】

拒绝提供帮助无法律责任

  就此事而言,假如屋主不配合,影响救援,是否应该承认法律责任?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乾金称,当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遇到危险时,作为一名有社会责任心的人,至少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提供最大的帮助。但是,如果没有提供帮助,除了谴责外,目前尚无法律依据要其承担责任。

  倘若市民遇到犯罪行为不制止、不报警,或是遇到有人受伤向其求助却置之不理,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陈乾金表示,对于他人的犯罪行为,每个市民都应当积极与其作斗争。但若是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具有责任的情况下(如求救者与被求救者存在亲属关系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则一般只能受到道德的谴责。

救援人员可以强行用屋主楼梯

  就本事件而言,如果屋主拒绝,救援人员可以强行通过屋主的楼梯抢救受伤人员。

  屋主享有对其房屋的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也就可以拒绝他人使用其房屋,这是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但同时,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对“紧急避险”的行为也作出规定。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更大的损害,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牺牲其中较轻的利益,保全较重利益的行为。

  在本案中,受害人身受重伤,其权益受到损害是现实的、紧迫的危险。消防官兵采取强行通过屋主的楼梯,确属在不得已而为之的情况下所实施,而且实施这一行为不会给屋主造成损害。或者说,其损害程度与受害人的生命相比,是较轻的,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消防官兵强行使用屋主的楼梯,实施救援工作,完全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本网记者 周杨宁 通讯员 肖和勇)

【网友声音】

大家都只顾自己世界就不像话了

  此事在论坛和微博上引发关注,网友们纷纷谴责拒绝提供救援帮助的行为。

  “神话or传说”:要强烈谴责这种冷漠的屋主,如果大家都只顾自己不管别人,这世界还像个世界吗?

  “J-Shuqing”:这已经不是迷不迷信的问题了,而是道德的缺失,人情的冷漠!

  “天蝎爱做梦的女孩”:想想,如果当那个受伤的人是你的亲人或者是你自己,别人也拒绝借道,你会怎么样?

  “之来那个”:多么无知。这就是负能量,愿负能量越来越少。

  “漳州消防”:消防事是公益事。为消防车让行,给消防员指路,为灭火救援工作提供一些力所能及的帮助,善莫大焉。这需要更多人热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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