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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检称婴儿双手可见 出生却缺手掌(图)

2013-05-16 07:48 来源:闽南网 16
产前检查称胎儿“双手可见”,可孩子出生后,却没有左手掌。市民小叶一家将孕期检查的两家医院告上芗城法院。5月14日,法院开庭审理。小叶一家认为,医院未依法提出妊娠异常诊断,导致父母未能及时发现胎儿肢体残缺,侵害了生育选择权。他们要求两家医院共同赔偿新生儿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赔偿父母精神损害抚慰金12万元,并退还医疗费用4000多元。而两家医院表示,小叶做的产检不包括手脚畸形,且不排除检查之后继续发育致畸形的可能性,目前的结果与医院无关。

  女婴左手掌不见了,与产前检查不符,让父母难以接受

女婴左手掌不见了,与产前检查不符,让父母难以接受 

  闽南网5月16日讯 产前检查称胎儿“双手可见”,可孩子出生后,却没有左手掌。市民小叶一家将孕期检查的两家医院告上芗城法院。

  5月14日,法院开庭审理。小叶一家认为,医院未依法提出妊娠异常诊断,导致父母未能及时发现胎儿肢体残缺,侵害了生育选择权。他们要求两家医院共同赔偿新生儿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赔偿父母精神损害抚慰金12万元,并退还医疗费用4000多元。而两家医院表示,小叶做的产检不包括手脚畸形,且不排除检查之后继续发育致畸形的可能性,目前的结果与医院无关。

  法院将择日对此案作出宣判。

女婴父母:医院诊断有误侵害生育选择权

  从去年7月开始,小叶多次在芗城中医院、漳州市中医院进行孕期检查。在芗城中医院做了B超、抽血、尿液等检查,在漳州市中医院进行过彩超。漳州市中医院确认,胎儿双上臂及肱骨可见,前臂可见,双手可见。同年11月20日,小叶产下女儿小静。经诊断,小静左上肢畸形,左侧手掌及部分前臂缺失。

  小叶一家在诉状上称,由于两家医院对其怀孕检查存在漏诊、错误诊断等医疗过失行为。根据《母婴保健法》第17条规定:“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然而,医院却未依法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没有尽到义务。这致使父母未能及时发现胎儿肢体残缺,丧失治疗的机会,侵害了生育选择权,导致肢体残缺的女婴出生,医院主观上有过错。这使得小静及其父母将遭受长期痛苦,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

芗城中医院:临床技术规范未包括手部缺失

  芗城中医院答辩称,医院对小叶提供的是孕期保健检查,符合相关规定。超声检查作为影像学检查,技术水平有限。B超仪器分辨率受孕妇体形、胎盘位置、胎儿体位等影响,临床技术规范并未将手部及部分前臂缺失,放在必须诊断的范围内。《产科超声检查指南》也未对此进行规定。因此,小静的左手部分及部分前臂缺失的事实,不是医院造成的,而是因其父母先天形成的,与医院没有因果关系,故他们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漳州市中医院:胎位异常检查困难已尽告知义务

  漳州市中医院答辩称,小叶怀孕24周时,进行胎儿系统性检查。因为胎位异常,增加了检查困难和风险,报告单上明文写着“鉴于目前超声技术的局限性及胎儿母体本身的因素,胎儿检查中仍有众多结构暂时未列入系统及常规的检查项目,本报告单中未描述的内容及提示正常的内容,不能确保完全正常,胎儿生长发育及畸形的出现是变化的过程,本报告中只描述本次检查所见,无法查出所有的畸形”。因此,他们已法定告知义务。

  根据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等规定,超声产前诊断应诊断的严重畸形是:无脑儿;脑膨出;开放性脊柱裂;胸腹壁缺损、内脏外翻;单腔心;致死性软骨发育不全等。权威医学专著《胎儿畸形产前超声诊断学》也指出:“胎儿肢体畸形,尤其手、足的畸形,由于受影响的因素较多,致使超声图像显示不完整或不全面,因而超声检出的敏感性受影响。”这说明胎儿肢体畸形不一定能诊断出来,而且必须排除后期发育致畸的可能性。另外,患儿的残缺并非是超声检查导致的,与医院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记者 曾炳光 杨清竹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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