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钱 偷取的钱还了怎么还要被公诉
闽南网5月14日讯 3月6日17时11分许,蔡某到胜利东路某银行ATM存款,发现ATM机上有一张储蓄卡没有取走。蔡某遂心生贪念,查看余额后,发现卡内有1万多元人民币,便分两次取走了1万元。回到家后,蔡某把事情告诉了妻子。在妻子的劝说下,蔡某把钱拿到银行还给了失主。然而,前日,芗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对蔡某提起公诉。
冒领他人储蓄卡的钱,为何会被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提起公诉呢?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刑法中“信用卡”概念范围比较广,包括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和普通的储蓄卡等。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蔡某的行为即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为5000元.也就是说,如果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5000元及以上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且信用卡诈骗罪属于公诉案件,所以,蔡某将钱归还后也得面临法律的追究。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主播有话
倘若蔡某当时便将储蓄卡归还,那他就是个拾金不昧的好人。可惜他心生贪念,即便把钱归还了,还是要担负刑责。
一念之差,天壤之别。
在此,主播想奉劝各位两句话:
非己之物,莫生贪念。出来混,迟早要还的。(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记者 苏禹成 通讯员 廖庆琳 真坚)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