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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与娱乐,界限在哪?

2013-05-10 08:33 来源:闽南网 0

  闽南网5月10日讯 帮小赌场打杂,提供桌椅,林某民被判处开设赌场罪。他只是受雇帮忙,为何以此罪行论处?前日,案件判决后,芗城区检察院的检察官进行解释。原来,只要开赌场,不论规模多大,都可构成开设赌场罪。而为赌场服务的,不论作用多大,都有可能成为共犯。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喜欢小赌怡情。那么,正常的娱乐和赌博区别在哪里呢?检察官介绍,这主要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以及涉及金额是否达到刑法规定的入刑标准。

【案件】

帮赌场打杂

被判开设赌场罪

  2010年6月中旬,林某民受雇,到芗城天宝一个简易小赌场打杂。他搬来桌椅,还叫来林某兵帮忙望风。

  小赌场运作后,每天都有10多人参赌,每人每次要交50元的入场费,且庄家每赢一万元,还要被抽利500元。

  2010年7月2日,赌场被警方端掉,两人逃离。去年5月30日,林某民被抓获。同年11月21日,林某兵主动投案。后来,2人分别交了5000元和3000元的罚金。

  法院审理认为,在共同犯罪中,林某民起主要作用,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其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林某兵起次要作用,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林某兵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

  林某民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林某兵被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赌场的开设者另案处理。

【说法】

涉赌罪行有2种

  办案检察官介绍,刑法规定的涉及赌博犯罪有两项,即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

  赌博罪指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组织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指以营利为目的,营业性地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犯罪行为。当前涉嫌开设赌场罪的司法解释没有特别的规定,只要有开设赌场行为,不论规模多大,即使如上述的小赌窝,也可构成开设赌场罪。而为赌场服务的,不论作用多大,都有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的共犯。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赌资如何计算

  关于涉及赌博罪名的赌资计算方法,主要包括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

  不少开设赌场的人用银行账户流转赌资,并加以掩饰。因此,对于此类账户内的资金,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

  需要注意的是,鉴于很多参赌人员使用日常生活的账户进行投注,因此该规定仅适用于开设赌场者,并不适用于参赌者。

娱乐与赌博的界限

  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人喜欢通过玩牌输赢娱乐。那么,究竟赌博跟娱乐的界限在哪儿呢?

  办案检察官介绍,根据相关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这里的少量财物,主要标准为参照上述赌博罪入刑的数额。而棋牌室等收取的服务费,需要与运营成本参照。

□征集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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