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精神病患用锄头砸死两人被强制医疗
精神病人突然病发,竟然持一把锄头,砸死了两名老人。经南靖县检察院提出申请,日前,南靖县法院决定对涉案精神病人游某军,实施强制医疗。
这是今年元旦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漳州的首例强制医疗案。对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不仅可防止其再次危害他人的人身安全,也可减轻精神病人的家庭负担。
案件:精神病人,用锄头砸死两人
今年27岁的游某军,家住南靖县和溪镇。五六年前,家人发现他行为有点异常,总是直直地看着别人,自己躲在家里,口里念念叨叨,却没人知道他在说什么。几年间,他母亲带他辗转到漳州、龙岩等地的医院治疗无果,由于家里经济一般,只好回家服药治疗。
今年3月18日15时许,游某军突然从自家楼上冲到屋前,抓起一把锄头,跑到其家南侧水沟处,无故用锄头多次砸打70多岁的游某邦。其间,游某邦虽然掏出电话向儿媳求救,但最终仍是被砸死了。随后,游某军继续手持锄头,见人就追赶,没有及时跑开的87岁谢某春也被多次砸打,当场死亡。
据在场村民回忆:“他突然间就这样,见人就打,大家都不敢靠近,四处跑去躲起来。真的太恐怖了!”
最终,游某军被赶到现场的民警制服。4月15日,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做出鉴定,认为游某军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丧失辨认能力,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解释:不再具危险性,要解除强制医疗
新《刑事诉讼法》中第284条和第285条明确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是否对精神病人实施关押,不再是由公安机关决定,而需由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后者经审查向法院提出申请,在随后的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被申请人或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这使被申请人或被告人有了司法保障,回应了社会各界长久以来关于“被精神病”的质疑。
法院审查认为,游某军实施暴力殴打他人致对方死亡,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因此,决定对其强制医疗。
经办检察官说,当精神病人治愈后,不再具有危险性,医疗机构应及时报批法院解除强制医疗,同时,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也有权申请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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