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无证酒驾撞死人担次责?亲属走出法庭表示不服
黄健祥一审获刑,亲属走出法庭,表示不服
闽南网4月19日讯 摩托车手无证酒驾,与小车交会后撞死行人,而法院判决小车司机负主要责任。平和法院昨日判决的这起交通肇事案,在漳州引起不少人关注。
法院审理认为,小车经过私自改装,且未变换近光灯,致摩托车手看不清路面而撞人。而且,摩托车曾与小车刮擦,小车司机黄健祥应当知晓发生事故,却依然离开现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因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黄健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轿车车主承担民事赔偿10万余元。
这样的判决,让黄健祥的家属无法信服。他们提出,事故发生在去年1月22日除夕夜,鞭炮声嘈杂,司机完全可能没注意到刮碰声,不存在故意逃逸。而且,判决书所写事故情况与现场监控不符,平和交警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时间也要早于痕迹鉴定。他们认为,法院一审的认定存在疑问,将于近期提起上诉。
【事件回放】摩托无证酒驾与小车交会撞死人
平和法院审理查明,去年1月22日(除夕)晚上8点多,黄健祥开车途经平和县霞寨镇古隆村大湾组阿妃菜摊,与骑摩托车的黄羽鹏交会。当时,小车已被擅自改装成氙气大灯,而黄羽鹏属酒后驾驶。由于交会时,小车未变换近光灯,导致黄羽鹏受灯光影响,看不清路面,撞击到行人黄某,并与小车刮擦倒地,与地面剧烈摩擦。黄羽鹏受伤。
事后,黄健祥驶离现场。行人黄某在送医途中死亡,经法医鉴定,死因为颅脑损伤、脑功能衰竭。
同年3月1日,平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黄健祥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负事故主要责任;黄羽鹏酒后无证驾驶,负事故次要责任。经鉴定,摩托车与轿车的刮痕为1cm×0.5cm。
同年3月8日,平和县检察院批准逮捕黄健祥。
昨日,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黄健祥有期徒刑三年,轿车车主民事赔偿10万余元。
【判决焦点】小车司机为何构成肇事逃逸
法院审理认为,两车夜间相向会车,均有灯光交流,黄健祥应当知晓对面来车,依法做好会车准备。
记者曾采访平和县交管大队事故处理中队中队长张荣城。他表示,平和交警曾对此做过实验。他们拿锄头在地上摩擦,声音很响,周围村民和车上人员也听得见。同时,交警在现场勘查,看到摩托车上有白色的漆块。经福建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是与小车左前翼刮擦后留下的,刮擦点在司机的左前方,司机应该看得见。
据此,法院认定黄健祥知悉发生交通事故,依法应停车报警,等待交警处理。而其驾车驶离现场,依法构成肇事逃逸。
小车司机为何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车主违反机动车管理规定,擅自将前大灯改装为氙气大灯,改变已登记轿车特征,属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行为。黄健祥驾驶不符合规范的车辆,在交会过程中未变换使用近光灯,违反夜间会车的要求,致相向而来的黄羽鹏在异光照射下未能察明路况,导致事故发生。而且,其交通肇事逃逸,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基于黄羽鹏无证且酒后驾车,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也有过错,可以减轻黄健祥的责任。因此,法院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
【家属质疑】
若小车人员无察觉是否构成肇事逃逸
黄健祥以及车上的乘客均称不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交警为何认为黄健祥涉嫌交通肇事?
在事故发生时,轿车上除了司机黄健祥外,还坐着黄英平、黄美燕夫妇。据这对夫妇事后回忆,事故发生地点离他们家不远,当时黄健祥接完他们后,继续前往建设村接人。而事故就在这个途中发生了。不过,夫妻两人均称不知道情况。当时,黄美燕坐在副驾驶座上,黄英平则坐在后排。
他们夫妇回忆,当时车上放着音响,因为天气寒冷,车窗也是关着的,车上大家在聊天,完全没有察觉车外发生了交通事故。至于两车何时交会,交会时是否发生刮擦,他们也称没有任何印象。此外黄美燕还透露,死者黄某是其亲戚,而司机黄健祥也称当时完全没有印象。
而且,家属称,公安机关的侦查实验虽然模拟了天气、轿车车内音响、路灯灯光相似的情形,但忽略了当时是除夕夜,周围鞭炮声四起。这样的情况,司机可能没有发觉轻微刮擦和摩托车的倒地声。
摩托车手无证酒驾为何是次要责任
黄健祥家属保存的监控显示,当天晚上8点01分13秒左右,小车车头出现在监控中。4秒后,小车行驶到阿妃菜摊前,与一辆摩托车交会,交会时未见明显异常,之后摩托车继续前行一段距离后,摩托车倒地滑行,与地面摩擦出火花,掉进马路前方右侧的凹坑里。
事后,黄健祥的家属重返现场,测量到凹坑距离两车交会车的距离约20米。死者黄某距离倒地的摩托车约10米,距离两车交会点约12米。
根据监控视频推算,当时汽车行驶的速度并不快,在监控中,这段约20米的路程花了4秒,也就是说,轿车当时的速度约为20公里/小时,而摩托车的速度明显快于汽车。摩托车是在两车交会后约10米外,发生侧翻滑行。
黄健祥家属认为摩托车手是无证,且酒后驾驶,轿车开得这么慢,而摩托车车速较快,然后失控撞死行人,主要责任怎么能由轿车承担?
事故责任认定书早于痕迹鉴定
黄健祥家属认为,如果事故认定结论认为两车有刮擦,那么必须要做痕迹鉴定,“如果不做痕迹鉴定,怎么知道两车是如何刮擦的,刮擦的程度如何”。痕迹鉴定是3月11日出来的,而事故认定书却在3月1日就做出来了。法院采信这样的证据,让他们觉得不服。
判决书所写情况与现场监控不符
法院认定的事实为“摩托车撞击到途经该处的行人黄某,并与黄健祥驾驶的小轿车发生刮擦”。家属称,监控显示的事实是,摩托车先与小轿车交会,然后才撞到行人,行人倒地的地方位于两车交会的后方,法院的判决存在事实含糊不清的情况。(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记者 苏禹成 陈群 戴江海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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