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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出台就业人员医保新办法 连续参保1年以上享全额医保

2013-04-12 08:18 来源:闽南网 0

    公告

  

  闽南网4月12日讯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时间推到每年的3月31日,连续参保1年,可享受全额待遇。

  新版《漳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已正式执行,有效期5年。新办法规定,中断缴费者在3个月内补缴的,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按标准待遇予以支付。

  漳州市医保中心许副主任介绍,新办法是在原来的暂行规定基础上,根据参保实际情况调整的,旨在更加便民和人性化。

缴费时间

3月31日前按年缴费,困难者可申请季缴

  已参保者缴交当年医保费用的截止时间,由每年的2月28日,调整为3月31日。实行按年缴费,一律委托商业银行代扣代缴。

  灵活就业人员需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到指定银行存足本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应缴保险费。若因账户无足够金额等,造成缴费不及时的,将视同自动中断缴费。

  年缴有困难的,可在每年2月底前,由本人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按季度缴费,并于每年的2月、5月、8月、11月存足当季费用。若银行账户金额不足,造成跨季度缴费的,按中断缴费处理。

大病报销

纳入大额医疗费用商业补充保险

  把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统一纳入全市大额医疗费用商业补充保险管理。个人应承担的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

  漳州市医保中心表示,按原来的商业补充保险规定,每人每月缴交5.64元。遇到大病,统筹基金最高可以报销7.2万元,其余的商业保险最高报销11万多。

  新政策实施后,报销费用不封顶。

对象扩大

非漳州户口者也可参保

非漳州辖区户籍者参保条件:

  1.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在漳从业;

  2.与本统筹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3.在本统筹区已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记者 黄颖 通讯员 翟玉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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