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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自杀留遗书称被强奸 邻居投案承认5次猥亵

2013-03-30 10:34 来源:闽南网 0

  闽南网3月30日讯 情人节前一天,家住华安新圩镇的阿梅(化名),服下剧毒农药百草枯,结束自己21岁的生命。

  阿梅的遗书,道出自杀的原因,称生前被邻居吴某多次强奸。随后,吴某投案,供述自己先后5次猥亵过阿梅。

  昨日,华安法院对本案一审作出判决,认定吴某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对于阿梅家人及其代理人提出的“强奸罪”意见,因缺乏相关证据证明吴某与阿梅发生过关系,不予采纳。鉴于吴某有自首情节,一审判处他有期徒刑4年半,并赔偿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69806.69元。

  对此判决,阿梅家人表示不服。

回放:轻生女子遗书称被邻居多次强奸

  阿梅出生于1990年4月,2006年初中毕业后到漳州市区打工。家人怎么也没想到,前年2月13日,她竟然会服农药自杀。

  家人在整理阿梅的遗物时,发现她留下的遗书和日志。遗书中,阿梅称自己被邻居吴某(1989年出生)多次强奸,她不想自己败坏家里的名声,希望死后父母能彼此恩爱,好好度过下半生。同年2月24日,阿梅家属向华安县公安局报案。

  4天后,吴某投案,承认自己摸了阿梅胸部、阴部5次,第一次是在2003年,他读初一时,第五次是在2008年。

  检方审查查明,吴某所说的第五次,是在2008年11月左右的一天早上,吴某以上网为由,到阿梅家二楼房间玩电脑,因阿梅不让他玩电脑,两人发生拉扯。之后,吴某将阿梅按倒在床上,后因阿梅反抗而离去。不过,检方认为,吴某供述的前4次,只有他自己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且期间吴某未满16周岁,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2011年8月5日,华安县检察院以吴某涉嫌强制猥亵妇女罪,向华安法院提起公诉。

判决:缺乏相关证据证明发生过关系

  华安法院审理认为,吴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

  庭审期间,阿梅家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吴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法院审理认为,经查,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吴某为满足自己的性刺激,对被害人实施抚摸等行为,但缺乏相关证据证明两人发生过关系,故原告人及代理人的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案发后,吴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吴某的强制猥亵行为给阿梅造成一定的心理、精神创伤,应对阿梅的自杀后果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阿梅自杀时间是在犯罪行为后的两年多、阿梅自杀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因素,法院认为,酌定按原告人经济损失总额的15%进行赔偿。

  最后,一审判决如下:吴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赔偿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69806.69元。(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记者 苏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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