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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实施 5学生伤人漳州首例获附条件不起诉

2013-01-17 07:44 来源:闽南网 1
昨日上午,一场特殊的听证会在龙海检察院举行。听证会主角是5名伤人的未成年人,内容是对他们附条件不起诉举行听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办案警官、龙海关工委、5未成年人及被害人家属等共同参加,就案件发表看法。最终,龙海检察院对5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5名学生的考验期为1年
5名学生的考验期为1年

  闽南网1月17日讯 昨日上午,一场特殊的听证会在龙海检察院举行。听证会主角是5名伤人的未成年人,内容是对他们附条件不起诉举行听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办案警官、龙海关工委、5未成年人及被害人家属等共同参加,就案件发表看法。最终,龙海检察院对5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去年5月11日晚,郭某与被害人张某因误解产生纠纷,郭某便纠集洪某等4人教训张某,追赶中致张某摔倒受伤,经鉴定属轻伤。经查,郭某、洪某等5人年龄均是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且都为在校生。案发后,5人均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他们的监护人也与张某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谅解。

  听证会上,各方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着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一致同意龙海检察院对他们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考验期1年。据悉,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这是今年起实施的新刑诉法保护未成年人新增的重要内容,该起案件是漳州首例。

——延伸阅读——

未成年人犯罪什么条件下不起诉

  办案检察官龙小华称,对于未成年人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并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检察院可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其中,悔罪表现包括主动投案、案发后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

  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同时,附条件不起诉并不代表无罪,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6个月以上1年以下),由检察院监督考察被不起诉的未成年人,监护人应当配合检察院加强管教。在考验期内,如果被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等情况,将撤销不起诉决定。

  为了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被不起诉的未成年的相关犯罪记录将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声音——

未成年人偶发犯错应宽容对待不贴标签

  在这起案件中,龙海二中的心理老师高莉前期配合检察机关,对5名未成年人进行心理干预与辅导。

  她说,现实生活中,真正的“问题少年”并不多,未成年犯罪更多的是因为对自我认识还不稳定,加上家庭、社会等外界因素的影响,属于偶发性的犯罪。监护人应该以宽容的心态对待,不要只有责备,不要给未成年人贴标签,关键是引导,让他们感受到爱。

  此外,自由对未成年人成长也很重要,这是人格发展健全的重要因素,自由并不意味着放纵,而是让他们感受到自己是独立自由的,让他有表达和商量的权利。(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记者 苏禹成 通讯员 小华修 猛雪玲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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